崇阳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索引号 : 011359676/2022-41152 文       号 : 无
发文机构: 崇阳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
名       称: 崇阳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15日
有效性: 有效
崇阳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项目资金名称 | 受益范围与补助标准 | 准入条件和排他条件 | 政策依据 |
1 | 崇阳县林业局 | 国家级公益林补偿 | 纳入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范围的集体和个人林权权利人,16元/亩•年 | 区划为国家级公益林的,林权属集体的,兑现给集体;林权属个人的,兑现给个人 |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环发〔2021〕23号) |
2 | 崇阳县林业局 | 省级公益林补偿 | 纳入补偿范围的集体和个人林权权利人,15元/亩•年 | 区划为省级公益林的,林权属集体的,兑现给集体;林权属个人的,兑现给个人 |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生态文明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环发〔2021〕35号) |
3 | 崇阳县林业局 | 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 | 纳入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偿范围的集体和个人林权权利人,16元/亩•年 | 纳入天然林停伐管护范围的,林权属集体的,兑现给集体;林权属个人的,兑现给个人 |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环发〔2021〕23号) |
4 | 崇阳县林业局 | 生态护林员补助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4000元/人•年 | 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选聘有管护能力的人员 |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76号)、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环发〔2021〕24号)、湖北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的通知(鄂林办天〔2020〕40号) |
5 | 崇阳县农业局 | 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 (一)补贴范围。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共发放三批。 第一批,在全县范围内,对2021年实际种植稻谷、2022年实际种植小麦的生产者(以下简称种粮生产者)给予补贴。 第二批,在全县范围内,对2022年实际种植稻谷、小麦的生产者(以下简称种粮生产者)给予补贴。 第三批,在全县范围内,对2022年实际种植稻谷、小麦的生产者(以下简称种粮生产者)给予补贴。 (二)补助标准:2022年第一批补贴标准是37元/亩;2022年第二批补贴标准是15元/亩;2022年第三批补贴标准是16元/亩。 | 准入条件:以家庭承包农户,流转土地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为补贴对象,据实核定小麦、稻谷实际种植面积,按照谁种植谁得补贴,补贴面积不得超过确权确地实测面积或土地流转面积的2倍。 | 《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22年中央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鄂财农发〔2022〕30号)和《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鄂财农发〔2022〕7号和《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22年中央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鄂财农发〔2022〕52号)。 |
6 | 崇阳县农业局 | 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 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主要分档参数制定。 | 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计发〔2021〕13号)。 |
7 | 崇阳县农业局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 享受主体:在全县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非承包地在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 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70元/一亩。 | 准入条件:(1)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 (2)农户承包耕种村组非承包地的,村组必须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并报乡镇财政所备案。 (3)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已承包到农工 的,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承包人。 排他条件: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4)作为畜牧养殖养殖场占用的耕地;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经县人民政府认定,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6)经县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 7 )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 | 《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农计发【2021】10号)文件。 |
8 | 崇阳县水利局 | 大中型水库原迁移民直补资金 |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范围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给与补助。 | 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按下列规定登记。 (一)2006年6月30日前出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登记为后期扶持人口: 1、具有安置地农村户籍且为农业人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后代(含依法收养的); 2、具有安置地农村户籍且为农业人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后代娶进或入赘的农业人口; 3、搬迁结束后再次自行迁出安置地具有农村户籍且为农业人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后代; 4、原迁移民出嫁或入赘到安置地以外非移民户且具有农村户籍的农业人口; 5、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户口临时转出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在校大中专学生、劳改劳教人员,凭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可登记为后期扶持人口。 (二)不能核定登记为后期扶持人口: 1、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后代; 2、原迁移民和移民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后代; 3、移民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农业人口; 4、水库淹没处理影响的城集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 5、淹地不淹房仅作为生产安置的人口; 6、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人口。 已列入后期扶持范围且登记到人的下列人口,自身份发生变化的下一年度1月1日起予以核减,不再享受后期扶持资金直补政策: (一)扶持对象已死亡的; (二)扶持对象为在编财政供养人员的; (三)其它不符合扶持政策的 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后期扶持的直补资金应予缓(停)发: (一)扶持对象失联期间的予以缓发,失联人员移民身份信息得到确认后继续享受后期扶持政策,前期缓发的后期扶持资金予以补发。 (二)扶持对象服刑期间的予以停发,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继续享受后期扶持政策,前期停发的后期扶持资金不予补发。 | 《湖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鄂移〔2006〕175号);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农发〔2019〕65号);<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4号)。 |
9 | 崇阳县应急局 | 受灾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 | 受益范围:因自然灾害造成冬春期间生活困难的家庭。 救助标准:一、二、三类救助标准分别不低于410元/人、300元/人、150元/人。 | 准入条件:冬春生活困难救助对象主要是因当年倒房恢复重建、因灾重大伤病救治、农作物绝收或农产品损失严重等原因造成冬春期间生活困难的家庭。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函[2017]51号);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自然灾害困难群众冬春临时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鄂应急发[2021]9号) |
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补助 | 受益范围:倒房重建对象应是当年因灾导致唯一住房倒塌或损坏需要重建或修缮的住户。 救助标准:倒房重建户原则上按家庭人口1-2人补助50m²、3-4人补助70m²、5人以上补助80m²,一、二、三类对象每平方米分别补助500-800元、300-500元、300元以下;过渡期基本生活救助每人每天补助不低于20元,救助期限不超过90天。修缮户按一、二、三类对象每户不低于4000元、3000元、2000元。 | 准入条件:因自然灾害造成以长期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受灾人员。 排他条件: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临时房屋。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函[2017]51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指导标准》的通知(鄂民政规[2016]1号) | ||
10 | 崇阳县住建局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受益对象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具体包括: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以及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补助标准:D级19000元/户,C级13000元/户。 | 准入条件:经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县级住建部门组织鉴定或评定住房确属C级或D级或无房户的。排他条件:经“省乡村振兴和民生领域政策落实监察系统”开展信息比对,有负面清单的,不得纳入支持范围”;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等已有其他渠道资金支持的住房保障支持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 |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42号)、《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21〕12号) |
11 | 崇阳县民政局 | 城市低保 | 受益范围;家庭收入低于城市保障水平的城市居民,城市低保保障标准600元/人/月 | 准入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当年低保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低保。 排他条件:1.申请救助家庭人员人均收入高于我县当年保障标准线的; 2.申请救助家庭的财产状况超入我县当年保障标准线的; 3.拒绝授权核对或拒绝接受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及隐瞒家庭成员不授权核对,提供虚假证明的; 4.实际生活水平明显超入我县的保障标准线的。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3、《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4、《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 |
12 | 崇阳县民政局 | 农村低保 | 受益范围:家庭收入低于农村保障水平 的农村居民,农村低保保障标准6000元/人/年 | ||
13 | 崇阳县民政局 | 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受益范围: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人的城市居民。城市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标准分别为:自理能力完好对象14400元/人/年(按城市低保保障标准2倍计算,含生活费9360元,护理费5040元);半失能对象15600元/人/年(含生活费9360元,护理费6240元);全失能对象29461元/人/年(含生活费9360元,护理费20101元)城市特困1200元/月 | 准入条件: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排他条件: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城乡居民不予纳入。 | |
14 | 崇阳县民政局 |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受益范围: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人的农村居民。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标准分别为:自理能力完好对象11388元/人/年(含生活费7800元,护理费3588元);半失能对象12588元/人/年(含生活费7800元,护理费4788元);全失能对象27901元/人/年(含生活费7800元,护理费20101元)。 | ||
15 | 崇阳县民政局 | 残疾人两项补贴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70元/人/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补贴标准:100元/人/月。 | 准入条件: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排他条件:纳入伤残抚恤对象范围且已经享受补贴的,可按照相应层级的地方性文件继续发放补贴,但应按择高原则逐步进行归类整合。领取以年龄为主要标准发放的高龄津贴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已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享受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补贴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补贴条件的残疾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种补贴。服刑人员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对服刑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自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两项补贴;刑满释放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重新申请两项补贴。 | 民发〔2021〕70号:《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
16 | 崇阳县医保局 | 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 受益范围: (一)一类医疗救助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二)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三)三类医疗救助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 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四)四类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补助标准: (一)一类医疗救助对象:不设起付标准,医疗救助费用按照100%比例支付; (二)二类医疗救助对象:不设起付标准,医疗救助费用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救助比例为70%,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经大病保险报销后,救助比例为72%; (三)三类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为2800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支付比例为65%,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经大病保险报销后,救助比例为70%。三类医疗救助对象中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医 疗救助起付标准按照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四类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为7000元,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救助比例为55%,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经大病保险报销后,救助比例为60%。 | 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城乡最低生活保 障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医疗救助对象和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应保尽保,其他人员除外。 | 咸政办发〔2022〕31号 |
17 | 崇阳县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 | |||
其中: 1、残疾儿童康复家庭生活补助 | 残疾儿童康复家庭生活补助救助,户籍在本县享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且在定点康复训练机构训练的 0-6岁残疾儿童家庭为发放生活补助对象,补助标准为每月500元(其中县级配套200元/月) | 户籍在本县享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且在定点康复训练机构训练的0-6岁残疾儿童家庭为发放生活补助对象 | 关于印发《咸宁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家庭生活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残联发〔2021〕4号) | ||
2、残疾人阳光创业扶持 | 湖北省籍持证残疾人,处于就业年龄段,具备一定经营管理能力,取得省内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农村地区不限),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城乡残疾人发放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标准10000元/人。 | 湖北省籍持证残疾人,处于就业年龄段,具备一定经营管理能力,取得省内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 照(农村地区不限),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城乡残疾人。 | 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残联办发〔2022〕8号) | ||
3、残疾人技术能手补助 | 湖北省籍持证残疾人,处于就业年龄段,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省内各行业领域(含文艺、体育)残疾人发放一次性补贴,标准2000元/人。 | 为湖北省籍持证残疾人,处于就业年龄段,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省内各行业领域(含文艺、体育)残疾人发放一次性补贴。 | 鄂残联办发﹝2022﹞8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
4、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为我县符合条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按照文件规定发放机动车燃油补贴。 车主须为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 发放标准260元/人/年。 | 车主须为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 | 鄂残联办发〔2018〕5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 ||
5、残疾人评定补贴 | 为崇阳县各乡镇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的残疾人提供评定补贴,标准150元/人/年。 | 享受对象:我县各乡镇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的残疾人。对象范围:纳入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范围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纳入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智力、精神和重 度残疾人。经认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 倍左右的低收入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以老养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 关于2022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项目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建议的函(鄂残联办〔2022〕1号 | ||
18 | 崇阳县卫生健康局 | 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 | |||
其中: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崇阳县夫妻双方为农村户口的在省级标准上每人每月增加到200元,“半边户”按省级标准每人每月80元。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必须是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农民夫妻: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73 年至 2001 年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之后出生,享受奖励扶助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 | 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转发《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鄂财教发[2012]15号)。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口计生委关财政部关于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的通知》(鄂人口委[2011]10号)。 | ||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提高到每人每月750元;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家庭提高到每人每月580元,2022年7月1日每人每月增加到890、690元。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救助对象应是我省城镇和农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 湖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知(鄂人口政[2008]9号)和《省卫生健康委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鄂卫通[2021]25号),《湖北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鄂卫通[2022]51号)。 | ||
3、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 | 独每户发放10000元一次性抚慰金。 |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 |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政策的通知》(鄂卫生计生通[2016]3号)。 | ||
4、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对象一次性奖励 | 一次性奖励3500元。 | 对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时按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且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的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一次性奖励3500元。对长期停产或破产等企业无力支付该项奖励的,按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企业主管部门确无力解决的,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时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劳社文(2004〕35号)。 | ||
5、农村部分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保健费 | 每户每年120元。 | 对农村部分独生子女家庭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 | 《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办通[2015]20号)。 | ||
6、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三节”慰问 | 每户每年1000元。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三节”慰问。 |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的通知》(鄂人口组办〔2016〕11号)。 | ||
7、计生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 | 三级、二级、一级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200元、300元、400元,2022年7月1日每人每月增加到260元、390元、520元。 | 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并发症人员应同时具备下条件: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 《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62号),《湖北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鄂卫通[2022]51号)。 | ||
19 | 崇阳县人社局 | 就业补助资金 | |||
其中:1、职业培训补贴 | 失业和处于灵活就业的人员,200-2000元 |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包括失地农民) 3、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4、贫困家庭(包括低保家庭)子女 5、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6、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7、余刑两年内的服刑人员 8、戒毒康复人员 9、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 鄂财社发〔2017〕102号 鄂人社发[2018]64号 | ||
2、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 信息网络、招聘活动、公共实训基地、充分就业社会奖补、零工驿站、就业创业宣传活动等 | 鄂财社发〔2017〕102号 十二条 | |||
3、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 灵活就业人员/不超过社平基数的2/3 |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 | 鄂财社发〔2017〕102号 | ||
企业社保补贴 | 单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的全额 | 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 鄂财社发〔2017〕102号 | ||
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 | 单位招用公益性岗位人员/单位缴纳部分的全额 | 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 鄂财社发〔2017〕102号 | ||
4、公益性岗位补贴 | 就业困难人员,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和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420元、750元、900元、1100元、1250元、1680元 |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经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期满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 | 鄂财社发〔2017〕102号 第七条 鄂财社发〔2020〕52号 | ||
5、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200-260元 |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六类人员 | 鄂财社发〔2017〕102号 鄂人社发[2018]9号 | ||
6、就业见习补贴 | 受益范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补助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 对吸纳参加见习人员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 鄂人社规〔2018〕1号 咸政办发〔2022〕32号 | ||
7、一次性求职补贴 |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 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及技工院校毕业生。 | 鄂财社发〔2017〕102号 鄂人社发[2020]44号 | ||
8、一次性创业补贴 | 2000-5000元 | 首次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一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学年起5年内高校毕业生。各类返乡创业人员5年内在本地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自注册登记之日起经营6个月、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 | 鄂财社发〔2017〕102号 鄂人社发[2021]36号 | ||
9、省级大学生创业扶持补贴 | 受益范围: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补助标准:5-50万的资金扶持。 | 对通过评审的项目,提供5至50万的资金扶持。 | 鄂人社函〔2022〕29号 咸政办发〔2022〕32号 | ||
10、返乡创业师范项目奖 | 10万元 | 省级认定的返乡创业示范项目 | 鄂人社发[2021]36号 | ||
11、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 | 受益范围: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补助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月1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2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500元。 | 对符合条件的在咸企业实习实训的大学生发放实习实训补贴,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 咸人社发〔2017〕23号 咸政办发〔2022〕32号 | ||
12、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交通补贴 | 受益范围:脱贫劳动力外出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补助标准:跨省务工每人200元,省内县外务工每人100元。 | 准入条件:申报对象年龄:男16-60岁,女16-55岁,超龄人员、财政供养人员、在校学生、非脱贫人口、公益性岗位安置(包括扶贫专岗)均不得申报 | 政策依据:《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