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崇征补公告〔2026〕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崇阳县征收土地预公告以来,崇阳县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情况,崇阳县人民政府组织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对崇阳县天城镇山下村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现将崇阳县城北污水处理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及范围
因实施崇阳县城北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需要,崇阳县拟征收崇阳县天城镇山下村集体土地总面积1.9879公顷,其中农用地1.9504公顷(含耕地0.8348公顷),未利用地0.0375公顷,并使用天城镇国有土地0.6656公顷;其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土地用途为排水用地。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共涉及崇阳县天城镇山下村农民集体土地总面积1.9879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1.9504公顷(含耕地0.8348公顷)、未利用地0.0375公顷;并使用天城镇国有土地0.6656公顷,其中未利用地0.6656公顷;涉及地上林木、青苗等。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现行最新区片综合地价《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青苗补偿标准根据崇阳县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拟征收土地涉及崇阳县I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片区综合地价为65.25万元/公顷,具体补偿费用如下:集体土地补偿费51.8842万元、安置补助费77.8263万元;国有土地补偿费17.3722万元、安置补助费26.0582万元,合计173.1409万元。
2.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我县制定的《崇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重新公布崇阳县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崇政办函〔2024〕1号)补偿标准,据实结算。涉及村民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根据村民意愿,分别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四、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对被征地农民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途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居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相关程序按上述文件执行。
五、其他事项
1.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到崇阳县天城镇山下村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崇阳县天城镇山下村的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为准。
2.申请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以村为单位向崇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申请听证的,崇阳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3.异议反馈渠道。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事项存在异议,请在本公告期间向崇阳县人民政府或崇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映。
4. 本公告期限为30天。公告范围为崇阳县天城镇山下村,并已在崇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15-3327598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崇阳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8日
附件: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崇阳县城北污水处理厂《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告以来,崇阳县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性评估情况,崇阳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用崇阳县天城镇山下村土地进行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如下:
一、征收范围
征收崇阳县天城镇山下村集体土地(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现状
本项目拟征收崇阳县天城镇山下村集体土地1.9879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1.9504公顷(含耕地0.8348公顷)、未利用地0.0375公顷;并使用天城镇国有土地0.6656公顷,其中未利用地0.6656公顷。
三、征收土地目的
征收崇阳县天城镇山下村集体土地用于排水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和农业用地人员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标准:该项目用地执行崇阳县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涉及I类1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域,标准为65.25万元/公顷,征地总费用173.1409万元。该项目用地执行的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等有关规定。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按照《崇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办关于重新公布崇阳县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崇政办函〔2024〕1号)制定的相关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在项目实施时据实调查补偿
该用地土地征收后对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员采用货币安置的方式予以安置。我县承诺在用地批准后,将认真落实社保安置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长者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