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使用须知
索引号 : 011359676/2025-07142 文       号 : 无
发文机构: 崇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       称: 燃气使用须知 发布日期: 2025年03月05日
有效性: 有效
1.液化石油气用户应到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正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充装液化气,不得将液化气钢瓶委托给不法气贩代灌充装,避免购买到气质差、私自倒气导致短斤少两的液化气。
2.购买使用合格的调压阀、软管以及带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器具;燃气燃烧器具连接软管长度不得超过2米,连接管两端应用管卡固定、防止脱落(不得有接口,不得穿墙、门、窗、地面、顶棚)。检查报警器、自闭阀是否正常。
3.燃气使用过程中,应注意通风换气,且人不得远离,做到“人离火灭”。
4.检查发现室内有燃气泄漏应首先关闭液化气钢瓶角阀以及燃气器具阀门,立即打开门窗通风,严禁在室内开关电器、接打电话、使用明火火源,迅速到户外拨打报警电话及燃气经营企业服务热线。
5.及时更换使用年限到期的燃气设施。
液化气的燃气灶、热水器的使用年限不得超过8年;
液化气钢瓶不得超过8年,使用4年应检测一次;
调压阀不得超过3年;
橡胶管不得超过2年,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破裂等现象要立即更换;
燃气泄漏报警器不得超过5年,并应定期校验,紧急切断阀不得超过10年;
6.在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等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使用液化气。
7.不得使用超期未检、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液化气钢瓶。
8.不得加热、摔砸、滚动、倒置或者倒卧液化气钢瓶。
9.厨房使用燃气时,不得同时使用其他火源。
10.不得利用液化气钢瓶相互倒灌液化气、违规排放液化气或者倾倒残液。
崇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