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崇)罚〔2024〕11号)
索引号 : 011359676/2024-34076 文       号 : 咸环(崇)罚〔2024〕11号
发文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崇)罚〔2024〕1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25日
有效性: 有效
崇阳京钒科技有限公司: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4年8月28日至9月2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2023年土壤自行监测工作,属于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28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身份;
2.2024年8月28日至30日,我局对你公司制作的《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2023年未开展土壤自行监测的事实;
3.2024年8月28日,我局向你公司调取的《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复印件,证明你公司2023年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厂址中心、厂址东北厂界、西南厂界土壤pH值、钴、钼、钒、总铅、总镍、总锰采用手工监测方式,每年开展一次监测;
4.2024年8月28日,我局向你公司调取的《委托检测协议书》、《委托检测报价单》《检测报告》(项目编号:GX2023121501),证明你公司未开展土壤自行监测工作;
5.2024年8月28日,我局向你公司调取的《关于2万吨/a废催化剂综合利用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咸环审〔2023〕3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部分资料及验收检查报告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已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6.崇阳京钒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花名册,证明你公司员工共计16人;
7.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 2024 年12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崇)罚告〔2024〕1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邮政银行咸宁市分行;户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 100017113790010002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