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崇)罚〔2025〕1号

索引号 : 011359676/2025-02341 文       号 : 咸环(崇)罚〔2025〕1号

发文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崇)罚〔2025〕1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1月21日

有效性: 有效

崇阳县豪霞种养殖家庭农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12月2日-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崇阳县豪霞种养殖家庭农场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你农场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直接排放至养殖区域南面鱼塘东侧外部环境的两处坑池,造成环境影响,属于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5日,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身份;

2.2024年12月2日、12月5日,我局对你单位制作的《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我局行政执法程序合法以及你单位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事实;

3.2024年12月9日,我局对你单位制作的《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未经无害化处理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直接向环境排放的事实;

4.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 2025 年1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崇)罚告〔2025〕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按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邮政银行咸宁市分行;户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 100017113790010002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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