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崇)罚〔2025〕2号
索引号 : 011359676/2025-09650 文       号 : 咸环(崇)罚〔2025〕2号
发文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崇)罚〔2025〕2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4月07日
有效性: 有效
崇阳县人和天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1月15日-3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对柴油车(车牌号:鲁Q5787J、鄂L57609)污染物排放情况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过程中,功率扫描阶段经修正的轮边功率最大值(117.7kW、93.9kW)小于发动机额定功率(327kW、309kW)的40%(130.8kW、123.6kW),并对上述车辆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报告》,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第8.2.3条“加载减速法功率扫描过程中,经修正的轮边功率测量结果不得低于制造厂规定的发动机额定功率的40%,否则判定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规定,收取检测费用1560元(其中环检费用240元)。上述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下出具合格报告的行为,属于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月15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机动车检验职业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授权审核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身份;
2.2025年1月15日,你公司提供的机动车鲁Q5787J、鄂L57609《加载减速(LugDown)检测过程数据》、《在用车检验报告》,证明你公司违反《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74-2018》(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规定检测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事实;
3.2025年1月15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包含勘验图),证明你公司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过程中不符合检测要求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事实;
4.2025年1月20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过程中不符合检测要求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事实;
5.2025年1月15日,你公司提供的2024年10月30日对柴油车(车牌号:鲁Q5787J、鄂L57609)车辆环检视频和照片,证明你公司为鲁Q5787J、鄂L57609开展了机动车检测工作;
6.2025年3月21日,你公司提供的机动车检测收费公示牌、《收据》,证明你单位检测收费情况;
7.2025年1月20日,你公司提供的《人和天顺检测站员工名单》、《2024年收支利润表》,证明你公司为微型企业;
8.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25日送达了《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崇)罚告〔2025〕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按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肆拾元整(240.00元);
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三楼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联系人:余微,0715-3300836),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户名: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
账号: 随机生成。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