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崇)罚〔2025〕3号

索引号 : 011359676/2025-16420 文       号 : 咸环(崇)罚〔2025〕3号

发文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崇)罚〔2025〕3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02日

有效性: 有效

崇阳金昌纸业有限公司: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5年2月26日至6月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2月26日,你公司年产5万吨牛皮箱纸项目正常生产,其配套的25t/h生物质锅炉在从事燃烧作业生产过程中,混合使用了含水分、杂质的生物质燃料,导致锅炉燃烧不充分,现场即委托湖北微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口DA001进行采样监测,《检测报告》(编号:WHA-j-34-24030017-124-JC-01C1)结果显示:颗粒物排放浓度折算平均值36.7mg/m³、二氧化硫未检出、氮氧化物折算浓度平均值200mg/m³;其中颗粒物排放浓度超过湖北省《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T1906-2022)表1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属于超过标准排放废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2月26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企业主体资格和当事人身份;

2.2025年2月26—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分别制作的《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平面图》,《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记录》,《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证据》、《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我局行政执法程序合法以及你公司向大气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事实;

3.2025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送达《咸宁市生态环境局检测结果告知书》(咸环(崇)检告〔2025〕1号)和《检测报告》(编号:WHA-j-34-24030017-124-JC-01C1)及采购合同、检测公司资质、采样原始记录,证明我局行政执法程序合法和你公司超标排放废气污染物事实;

4.2025年5月7日,我局对你公司制作的《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对你公司主观故意情况、配合调查取证、废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持续时间、超标排放废气污染物的事实;

5.2024年5月7日,你公司提供的《关于崇阳金昌纸业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箱板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鄂环函[2006]63号)、《关于崇阳金昌纸业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牛皮箱纸改扩建项目现状评估有关意见的函》(咸环保验[2016]64号)、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齐备以及废气类别、去向、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等裁量要素;

6.我局调取的2025年2月20日信访件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对公众影响;

7.2025年6月6日,你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慧测检字【2025】第226号、《崇阳金昌纸业有限公司涉嫌废气超标排放污染物致生态损害咨询意见》《生态损害赔偿协议》、生态损害赔偿金缴纳发票,证明你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并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8.2025年5月7日,你公司提供的生产人员工资表和利润表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为小型企业;

9. 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16日送达了《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崇)罚告〔2025〕3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二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基本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情形,结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表45-1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从轻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三楼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联系人:余微,0715-3300836),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户名: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

账号: 随机生成。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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