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崇)罚〔2025〕6号
索引号 : 011359676/2025-16703 文       号 : 咸环(崇)罚〔2025〕6号
发文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崇)罚〔2025〕6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04日
有效性: 有效
崇阳县庆晟包装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5年5月13日一5月2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4年6月将印刷包装生产线从崇阳县天城镇郭家岭村思古桥路3号搬迁至崇阳县经济开发区湖北帮通科技有限公司院内5号车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至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填报的生产经营场所地址信息、废水治理设施及工艺信息、排放方式、去向信息发生变动,未在发生变动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变更填报,属于未按规定变更填报排污登记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5月13日,你公司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证明企业主体资格和当事人身份;
2.2025年5月13日,你公司提供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填报的信息;
3.2025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平面图》等,证明我局行政执法程序合法,你公司实际情况与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填报信息不符的事实;
4.2025年5月19日、2025年5月26日,我局对你公司制作的《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以及未按规定变更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事实;
5.2025年5月26日,你公司提供的生产人员工资表和纳税凭据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为微型企业;
6.我局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20日送达了《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崇)罚告〔2025〕6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按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柒佰陆拾元整(676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三楼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联系人:余微,0715-3300836),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户名: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
账号: 随机生成。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