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众和建筑材料(碎石料)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索引号 : 011359676/2024-20282 文       号 : 咸环崇审字〔2024〕10号
发文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名       称: 关于众和建筑材料(碎石料)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16日
有效性: 有效
崇阳县众和钙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众和建筑材料(碎石料)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报告表》和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桂花泉镇桂花村7组,总投资3200万元,依托原有已建生产车间、新增2条破碎生产,建设规模为年产重质碳酸钙粉30万吨。该项目在符合区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单位须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包括破碎、筛分粉尘、磨粉粉尘、卸料粉尘、堆场粉尘、运输扬尘、打包粉尘。
破碎、筛分粉尘、磨粉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最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
无组织废气产生节点主要为堆场、装卸、运输、打包等过程,通过在堆场四周设置搭盖钢结构或封闭式的防尘网,在装卸过程进行洒水喷淋降尘以及对运输车辆进行加盖帆布并限制车速等措施减缓无组织废气的环境影响,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噪声主要是机械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保养,合理布局、减振消声、厂房隔声以及距离衰减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三)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须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的旱作标准后用于周围旱地浇灌。
(四)做好固体废物的处置工作。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零排放。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固废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定期收集后当做成品外售。废机油、废润滑油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后,委托有相关资质单位处置。
(五)严格落实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指标为:颗粒物:24.25吨/年,在生产时应加强管理,不得超总量排放。
三、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行;在建设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由崇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