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崇阳田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田沙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索引号 : 011359676/2024-20293 文       号 : 咸环崇审字〔2024〕12号
发文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名       称: 关于崇阳田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田沙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16日
有效性: 有效
崇阳田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田沙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附件收悉。根据《报告表》和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路口镇田心村三组,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9万元,项目占地面积14184.9平方米,新建1条碎石筛分生产线、1条混凝土搅拌生产线,购置碎石机、筛分机、搅拌机等相关生产设备,年产8万立方米混凝土的生产规模。该项目在符合区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单位须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供排水系统。项目生产废水经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混凝土搅拌;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池收集处理后用于厂区洒水抑尘;生活污水通过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达《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旱地作物”标准用于周边田地肥田。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碎石筛分粉尘、输送投料粉尘、筒仓呼吸粉尘、搅拌混合粉尘、车辆运输粉尘、堆场装卸粉尘、食堂油烟。搅拌混合粉尘通过集气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限值。碎石筛分粉尘通过湿式破碎工艺并配备喷淋设施处理;输送投料粉尘通过设置喷淋设施,封闭输送处理;车辆运输粉尘通过车辆遮盖、厂区地面硬化、洒水降尘处理;堆场装卸粉尘通过设置喷淋装置、封闭仓库处理;筒仓呼吸粉尘通过密闭筒仓并在各仓顶设置袋式除尘器处理,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中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烟道引至楼顶排放,食堂油烟排放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小型限值要求。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降低设备噪声源强;优化项目平面布局,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合理安排生产时间,不得产生噪声扰民现象。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废主要为除尘灰、废滤布、泥饼、废弃混凝土样品、生产废料,其中除尘灰回用于生产,废滤布交由厂家回收处置,泥饼外售石粉企业综合利用,废弃混凝土样品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生产废料外售作为道路建设的路面铺垫料或地面平整的填料综合利用。一般固废贮存场所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为废矿物油、废油桶、废含油手套、抹布应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建设和运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项目须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在实施转移前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批转移手续,严禁随意转移、随意倾倒、直接排放。
(五)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各项措施。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六)项目在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必须符合总量控制的要求,项目建成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管控指标为颗粒物0.748t/a,在运营时应加强管控。
(七)落实环境管理及环境监测计划。对项目的环境影响实行跟踪监测,及时监测废气、废水等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和周边环境质量,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一旦发现污染物排放异常或周边环境质量超标,应立即停产整改,并报告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污染物排放口须设置标志牌。废气排气筒应设置采样孔。
三、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行;在建设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由崇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