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领智硅矿尾料加工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索引号 : 011359676/2024-30312 文       号 : 咸环崇审字〔2024〕17号

发文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名       称: 关于湖北领智硅矿尾料加工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19日

有效性: 有效

湖北领智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湖北领智硅矿尾料加工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审批申请已收悉。根据《报告表》和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天城镇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3万元。项目依托湖北领智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现有生产车间,通过处理硅矿尾料生产砂石料100万吨/年。项目计划分期建设,本期建设规模为处理硅矿尾料生产砂石料30万吨/年。该项目在符合区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生产环境管理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工作:

(一)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供排水系统。项目生产废水(洗砂废水)经“混凝+沉淀池+压滤机+清水罐”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项目在车间四周设置雨水沟,并分段合理设置沉砂井和格栅,雨水总排口处设置沉砂池,并配备水泵,将沉砂池尾水抽至清水池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项目生产(上料、破碎筛分、皮带运输、堆场和装卸等工序)中产生的粉尘,经“喷雾降尘+车间密闭”等措施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项目运输车辆扬尘经篷布遮盖、控制车速、路面洒水等措施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项目营运期无组织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的相关标准限值。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为上料机、颚式破碎机、滚筒筛、制砂机、脱水筛等生产设备及其配套水泵等机器设备的运行噪声。生产设备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基础减震、距离衰减、加强绿化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项目营运期一般工业固体主要为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及车间地面清扫粉尘,污泥收集后暂存于污泥暂存间,外运用于土地修复;清扫粉尘收集后用于企业现有项目生产。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1200-2021)中的相关要求储存和处置。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废机油,在厂区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要求。

(五)项目建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指标为:颗粒物3.9478t/a,在生产时应加强管理,不得超总量排放。

三、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行;在建设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由崇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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