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吉米食品有限公司湖北吉米食品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索引号 : 011359676/2025-09365 文       号 : 咸环崇审字〔2025〕6号

发文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名       称: 关于湖北吉米食品有限公司湖北吉米食品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5年04月02日

有效性: 有效

湖北吉米食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湖北吉米食品有限公司湖北吉米食品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附件收悉。根据《报告表》和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天城镇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崇阳县金源鸿食品有限公司内),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0.3万元,项目租赁厂房总建筑面积4470.5平方米,购置安装生产设备建设生产线,同时配套建设生物质供热锅炉房,以及废气、废水、噪声治理等环保工程。建成后预计可年产米线1200吨、河粉1200吨、饼丝1200吨、熟面7500吨、鲜面2250吨、馒头600吨、豆制品1140吨。该项目在符合区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单位须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供排水系统,并切实做好各类管网及污水设施的防腐、防漏和防渗措施。项目办公生活污水由化粪池处理、食堂餐饮废水由隔油池处理后排入地面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地面清洁废水由地面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出水需满足崇阳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和《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1-2010)表2中“间接排放”标准要求后经废水总排口排至市政管网,最后进入崇阳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尾水排至陆水河。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生物质锅炉废气,油炸废气,投料粉尘,食堂油烟和污水处理设施恶臭。生物质锅炉废气经低氮燃烧、旋风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处理,由一根18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烟气黑度需满足《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T 1906-2022)表1限定值2的限值要求;油炸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油烟净化器处理,由一根8m高排气筒排放,油烟需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中“小型”规模标准限值要求;投料粉尘采取封闭式投料,加强设备密闭,通过管道送料,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净化处理后由固定烟道引至食堂楼顶排放,油烟需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小型食堂”排放标准;污水处理设施采用地面一体化设备,强化密封性能,开口处加封盖,定期喷洒除臭剂等措施,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气体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改扩”限值要求。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降低设备噪声源强;优化项目平面布局,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合理安排生产时间,不得产生噪声扰民现象。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废主要为除尘器收集的烟尘,锅炉炉渣,生产残次品,杂质和坏豆,豆渣,软水制备废料(废石英砂、废活性炭、废滤芯、废渗透膜),废油脂,污泥,废包装物等,在一般固废暂存间收集暂存。生物质锅炉炉渣和除尘器收集的烟尘外售其他企业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黄豆清洗杂质和坏豆、软水制备产生的废料(废石英砂、废活性炭、废滤芯、废渗透膜)、污水处理站污泥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豆渣、残次品集中收集后外售养殖场;废油脂委托具有先关处理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理;废包装物定期外售。一般固废贮存场所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五)落实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地面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纳入重点防渗区。各区域的防渗层防渗性能应达到相应防渗性能要求,做好防渗处理,定期检查和维修,防止地下水及土壤污染。

(六)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各项措施。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完善防控措施,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加大环境风险检测和监控力度,防止污染扩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加强职工培训,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七)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所,并设立标志牌,排气筒应按照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检测口。

(八)落实环境管理及环境监测计划。对项目的环境影响实行跟踪监测,及时监测废气等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和周边环境质量,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一旦发现污染物排放异常或周边环境质量超标,应立即停产整改,并报告生态环境部门。

(九)严格落实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1.36t/a、氨氮:0.14t/a、二氧化硫:0.857t/a、氮氧化物:1.2t/a,需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

三、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行;在建设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由崇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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