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省健发电器有限公司竹木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索引号 : 011359676/2025-17262 文       号 : 咸环崇审字〔2025〕12号
发文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名       称: 关于湖北省健发电器有限公司竹木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11日
有效性: 有效
湖北省健发电器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湖北省健发电器有限公司竹木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附件收悉。根据《报告表》和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咸宁市崇阳县白霓镇工业园,总投资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5万元,项目占地面积20000平方米。项目建设4栋生产车间以及配套辅助设施、环保设施等,建设竹木加工生产线、喷漆生产线、布料加工生产线、组装生产线等,年生产烤火罩40000套。该项目在符合区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单位须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供排水系统。近期生活废水经过处理后用于周围农田沤肥;远期生活废水经过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崇阳县白霓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水帘柜废水收集后作为作为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交由资质单位处置,不得外排。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烤火架喷漆(调漆、喷漆、打磨、晾干)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漆雾)、甲苯与二甲苯),开料、双面刨、修边、弯料、手压砂、钻孔、精切、造型、砂光等竹木材加工过程的颗粒物以及组装、封边过程的非甲烷总烃。针对烤火架喷漆废气,设置密闭的喷漆房(内部进行调漆、喷漆、打磨等)和晾干房,通过废气收集设施将调漆、喷漆、晾干过程废气收集后引至水喷淋+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脱附+RCO催化燃烧处理后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标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针对开料、双面刨、修边、弯料、手压砂、钻孔、精切、造型、砂光等竹木材加工工序的颗粒物,在开料、双面刨、修边、弯料、手压砂、钻孔、精切、造型、砂光等木材加工处设置集气罩将产生的颗粒物通过引风机引至布袋除尘器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标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组装、封边过程的非甲烷总烃在满足《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的要求后无组织排放。厂内、厂界的无组织废气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表A.1标准限值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标准要求。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降低设备噪声源强;优化项目平面布局,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合理安排生产时间,不得产生噪声扰民现象。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废主要为木材边角料、废包装材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布袋、布边角料等,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后交由物资单位回收利用。一般固废贮存场所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机油、废机油桶、含油废抹布手套、废漆渣、水帘柜废水、涂料废包装桶、白乳胶废包装桶、废过滤棉、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含漆废抹布等应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建设和运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项目须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在实施转移前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批转移手续,严禁随意转移、随意倾倒、直接排放。
(五)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各项措施。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六)落实环境管理及环境监测计划。对项目的环境影响实行跟踪监测,及时监测废气等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和周边环境质量,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一旦发现污染物排放异常或周边环境质量超标,应立即停产整改,并报告生态环境部门。
三、严格落实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全厂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指标为0.533t/a、颗粒物总量控制指标为1.73t/a,在生产时应加强管理,不得超总量排放。
四、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行;在建设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由崇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