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崇阳正大12万吨猪饲料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索引号 : 011359676/2025-18158 文       号 : 咸环崇审字〔2025〕13号
发文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名       称: 关于崇阳正大12万吨猪饲料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22日
有效性: 有效
正大饲料(崇阳)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崇阳正大12万吨猪饲料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报告表》和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崇阳县经济开发区正大饲料(崇阳)有限公司厂内,项目总投资310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0万元,拟新增12万吨猪饲料生产线1条,新建1栋卸料棚,扩建主车间和筒仓及其配套设施,扩建后全厂猪饲料生产规模可达30万吨/年。该项目在符合区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单位须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玉米卸料粉尘、粕类卸料粉尘、粉料卸料粉尘、原料库投料粉尘、吨袋投料粉尘、原料初清粉尘、粉碎粉尘、制粒粉尘、成品打包粉尘、异味。
玉米卸料粉尘经4台脉冲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依托原有DA001);粕类卸料粉尘经6台脉冲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扩建新增DA011);粉料卸料粉尘经2台脉冲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依托原有DA003);原料库投料粉尘经2台脉冲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依托原有DA008);吨袋投料粉尘经1台脉冲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扩建新增DA012);原料初清粉尘经2台脉冲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依托原有DA004);粉碎粉尘经5台脉冲除尘器处理后通过45m排气筒排放(扩建新增DA013);制粒粉尘经1台两联沙克龙处理后通过45m排气筒排放(扩建新增DA014),成品打包粉尘经1台脉冲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依托原有DA009),上述有组织废气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限值要求。
异味:通过改进原料配方,通过45m高排气筒排放(共用DA014),外排有组织废气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限值要求。
你单位应加强生产过程废气治理措施管理,提高废气收集净化效率,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异味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限值要求。
(二)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供排水系统。项目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进入化粪池,消杀废水经沉淀池处理,现有工程软水制备反冲洗水经降温池处理后,厂区废水总排口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及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经崇阳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最终排入陆水河。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项目平面布局,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4类标准准限值要求。
(四)做好固体废物的处置工作。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原则,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一般固废中可利用原料杂质外售有机肥厂,不可利用原料杂质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废编织袋交由物资回收单位利用,沉淀池污泥交由环卫部门清运,收集粉尘回用于生产。一般固废贮存场所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废机油、废包装容器、实验废液集应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项目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建设和运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项目须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在实施转移前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批转移手续,严禁随意转移、随意倾倒、直接排放。
(五)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报属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备案,建立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完善环境风险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六)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所,并设立标志牌,排气筒应按照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检测口。
(七)落实环境管理及环境监测计划。对项目的环境影响实行跟踪监测,及时监测废气等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和周边环境质量,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一旦发现污染物排放异常或周边环境质量超标,应立即停产整改,并报告生态环境部门。
(八)严格落实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完成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0278t/a、氨氮:0.0028t/a,需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颗粒物:5.4881t/a作为管理指标,在生产时应加强管控。
三、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行;在建设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由崇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