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康恩萃保健食品生产线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索引号 : 011359676/2025-20419 文       号 : 咸环崇审字〔2025〕18号

发文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名       称: 关于康恩萃保健食品生产线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5年08月19日

有效性: 有效

湖北康恩萃药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康恩萃保健食品生产线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附件收悉。根据《报告表》和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崇阳县经济开发区丰日大道南侧,总投资5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5万元,项目占地面积155000平方米。项目新建100条保健食品生产线,年产营养补充剂、功能性保健品等产品20亿片,年产压片糖果等食品10000吨。该项目在符合区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单位须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供排水系统。生活废水、纯水机反冲洗废水、器具润洗废水、实验室废水、设备和过滤膜润洗废水、蒸汽发生器废水、设备和过滤膜清洗废水、滤袋清洗废水、工衣清洗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器具清洗废水以及纯水制备浓水等通过管道进入自建的污水处理站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崇阳天城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进入崇阳天城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蒸汽发生器天然气燃烧废气,乙醇挥发废气,粉碎过筛、制粒、总混、压片、胶囊填充、混料等生产工序的颗粒物、熬煮异味,喷码废气、危废暂存间废气以及污水处理站恶臭。蒸汽发生器通过设置低氮燃烧装置,天然气燃烧废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标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乙醇挥发废气通过设置集气罩收集引入二级活性炭处理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后通过排气筒排放,产品添加、设备擦拭、实验室等工序的乙醇废气通过洁净车间配备的活性炭过滤器处理后排放;喷码废气、危废暂存间废气通过采取措施处理满足《湖北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2/1538-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后排放;生产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通过设备自带的布袋除尘器、洁净厂房空气净化系统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标准后排放;熬煮异味通过加强车间通风后排放;污水处理站恶臭通过加盖密封、污泥定期清运、定期喷洒除臭液等措施处理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后排放。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降低设备噪声源强;优化项目平面布局,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合理安排生产时间,不得产生噪声扰民现象。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废不合格产品、除尘器收尘、滤渣和人员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废过滤材料、废包装材料经统一收集后交给专业公司回收处理。一般固废贮存场所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如废酒精桶、实验室废容器、废油墨瓶、废活性炭、污水处理站污泥、废UV灯管、废矿物油、空调废滤材等应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建设和运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项目须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在实施转移前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批转移手续,严禁随意转移、随意倾倒、直接排放。

(五)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各项措施。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六)落实环境管理及环境监测计划。对项目的环境影响实行跟踪监测,及时监测废气等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和周边环境质量,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一旦发现污染物排放异常或周边环境质量超标,应立即停产整改,并报告生态环境部门。

三、严格落实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1.16t/a、氨氮:0.116t/a、二氧化硫:0.383t/a、氮氧化物:0.76t/a,需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全厂颗粒物总量控制指标为0.191t/a,在生产时应加强管理,不得超总量排放。

四、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行;在建设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由崇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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