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崇阳县丰庆百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丰庆百顺尾矿固废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索引号 : 011359676/2025-20422 文       号 : 咸环崇审字〔2025〕19号

发文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名       称: 关于崇阳县丰庆百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丰庆百顺尾矿固废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5年08月19日

有效性: 有效

崇阳县丰庆百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崇阳县丰庆百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丰庆百顺尾矿固废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附件收悉。根据《报告表》和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路口镇田心村(沙墩建材产业园),项目总投资1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8万元,项目占地面积31848平方米,项目租赁湖北华伦旭光钙业科技有限公司场地建设丰庆百顺尾矿固废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租赁范围场地为空地,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厂房1.2万m2,以尾矿废渣为原料,建设尾矿处理生产装置,年产碎石料140万吨。同时新建给水、排水、供电和消防等公用工程,废气处理、化粪池、堆泥场和危废暂存间等环保工程。该项目在符合区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单位须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供排水系统,并切实做好各类管网及污水设施的防腐、防漏和防渗措施。厂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施肥;厂区生产废水经浓密罐+压滤处理后回用于生产。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运输粉尘、装卸粉尘、破碎筛分粉尘、制砂粉尘。破碎筛分粉尘经湿法破碎+三级旋风除尘装置处理,制砂粉尘经雾炮机+三级旋风除尘装置处理,处理后的尾气一并由15米高的DA001排气筒高空排放,颗粒物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无组织废气通过地面硬化、定期喷淋洒水、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减少排放,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标准要求。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降低设备噪声源强;优化项目平面布局,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合理安排生产时间,不得产生噪声扰民现象。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废主要为压滤泥饼、旋风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压滤泥饼暂存于堆泥场,定期运至弃土场进行处置;旋风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混入粉体材料产品中外售,堆泥场所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设置防风、防晒、防雨措施,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并按GB15562.2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为机修废油,应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建设和运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项目须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在实施转移前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批转移手续,严禁随意转移、随意倾倒、直接排放。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五)落实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危废暂存间、初期雨水池、化粪池等纳入重点防渗区。各区域的防渗层防渗性能应达到相应防渗性能要求,做好防渗处理,定期检查和维修,防止地下水及土壤污染。

(六)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各项措施。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完善防控措施,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加大环境风险检测和监控力度,防止污染扩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加强职工培训,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七)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所,并设立标志牌,排气筒应按照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检测口。

(八)落实环境管理及环境监测计划。对项目的环境影响实行跟踪监测,及时监测废气等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和周边环境质量,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一旦发现污染物排放异常或周边环境质量超标,应立即停产整改,并报告生态环境部门。

(九)严格落实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指标为:颗粒物5.82t/a,在生产时应加强管理,不得超过总量排放。

三、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行;在建设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崇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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