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中心集体户立户办理条件
一、办理条件
经批准设立的省、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可向所在地派出所申报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
二、申报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立户登记类)》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批复。
3.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3.《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四、收费标准
免费
五、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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