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索引号 : 011359676/2025-18707 文       号 :

发文机构: 崇阳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名       称: 崇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30日

有效性: 有效

目录

1 总则 1

1.1编制目的 1

1.2编制依据 1

1.3适用范围 1

2 组织指挥体系 2

2.1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

2.2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办公室 3

2.3工作组 4

2.4专家委员会 4

3 灾害救助准备 4

4 灾情信息管理 6

4.1信息报告 6

4.2灾情信息核定 8

4.3灾情信息发布 8

5 应急响应 9

5.1四级响应 9

5.2三级响应 11

5.3二级响应 13

5.4一级响应 16

5.5启动条件调整 18

5.6响应联动 18

5.7响应终止 19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19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19

6.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20

6.3冬春救助 21

7 保障措施 22

7.1资金保障 22

7.2物资保障 23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24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24

7.5人力资源准备 25

7.6社会动员准备 26

7.7科技保障 26

7.8宣传、培训和演练 27

8 附则 27

8.1术语解释 27

8.2预案管理 28

8.3 参照情形 29

8.4 预案实施时间 29

9 附件 29

9.1 附件1工作组及职责 30

9.2 附件2 关于《崇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修订说明 34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我县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威胁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4年版)》《咸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崇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崇阳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当毗邻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并对本县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灾减灾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是全县自然灾害救助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下设办公室、工作组和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

(1)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及抗灾救灾工作;

(2)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防减救灾委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并向社会发布灾情;

(3)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协调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的重特大事项作出决定;

(4)建议或确定、调整县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期;

(5)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看望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6)部署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7)协调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

(8)部署组织开展灾后倒房恢复重建和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等。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工作部署,按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办公室

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其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市防减救灾委和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指令;

(2)负责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日常工作;

(3承担全县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工作;

4协调有关部门听取灾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汇报,落实灾区救助措施;

(5)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情信息、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情况;

(6)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

(7)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救助政策;

(8)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9)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3工作组

当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时,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灾情评估、抢险救援、交通运输、生活救助、社会治安、卫生防疫、通信保障、新闻宣传和灾后重建等工作组,具体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工作组单位及职责见附件。

2.4专家委员会

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县减灾救灾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县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响应、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及时向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应急救援队伍根据预警、预报信息,视情启动响应等级,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工作。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及相关设施,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相关措施,指导可能受灾害预警影响地区确定是否停工、停课、停业。

(3)通知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和乡镇应急服务等相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4 灾情信息管理

县、乡两级灾害信息员和涉灾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信息报告

(1)县、乡两级灾害信息员和涉灾部门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问题。

(2)乡镇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部门报告。

对于造成全县范围内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县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3)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乡两级灾害信息员均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稳定后,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4)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5)地震、山洪、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6)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7)对干旱灾害,县、乡两级灾害信息员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2灾情信息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核定灾情数据。

(2)专家小组评估。发改、应急、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3)建立救助台账。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应急管理部门在灾情核定后,及时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损房屋和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依据。

4.3灾情信息发布

自然灾害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1)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会商,统一发布口径、确保发布数据准确性、权威性。

2)信息发布实行审批机制,较大、一般自然灾害由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审批发布;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由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审批发布。

(3)灾情发生后,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级别。

5.1四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全县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和失踪2人以上、4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0.8万人以上、1.8万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1500间或500户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占全县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主任和市防减救灾委报告。

5.1.3响应措施

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召开有关成员单位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掌握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以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名义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上报请拨救灾应急资金和应急物资的请示。

(5)在收到上级财政拨款或县人民政府确定下拨应急资金后,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迅速制定分配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县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6)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三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全县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和失踪4人以上、7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8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5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以上7万人以下,或占全县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主任和市防减救灾委报告。

5.2.3响应措施

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在四级响应的基础上,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组织召开有关成员单位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灾情发生后6小时内,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掌握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上报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副主任。

(4)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视情赴省(市)汇报灾情,请求省(市)救灾支持。

(5)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6)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二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全县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和失踪7人以上、1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7万人以上、9万人以下,或占全县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市防减救灾委报告。

5.3.3响应措施

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主任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在三级响应的基础上,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乡镇参加。分析灾区形势,协调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市防减救灾委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组成相应的工作组进入救灾应急状态,展开工作;并根据需要到县应急指挥部参加联合值守,服务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和市防减救灾委应急指挥处置。

(2)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及时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3)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10时前向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报告一次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参加部门联合值守期间,根据需要及时调度和报送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4)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5)必要时,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按规定向县人武部发出用兵应急救援请求,由县人民武装部统一协调、安排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

(6)以县人民政府或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名义向省(市)人民政府或省(市)应急管理厅(局)、省(市)财政厅(局)上报请拨救灾应急资金和应急物资的请示,由县人民政府领导带队赴省(市)汇报灾情,请求省(市)级救灾支持。

(7)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供电公司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8)县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融媒体中心等按照职责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9)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会同县民政局协调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委统战部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和涉港澳台工作。

(10)灾情稳定后,县、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上级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一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全县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9万人以上或占全县农业人口25%以上。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I级响应,并向市防减救灾委报告。

5.4.3响应措施

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在二级响应的基础上,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乡镇参加,协调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各应急工作组联合办公,进入应急响应状态。

(3)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及时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4)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改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组织移动崇阳分公司、电信崇阳分公司、联通崇阳分公司等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县卫生健康委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供电公司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分局及时检测因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或变化等情况。

(5)灾情稳定后,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其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1)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乡镇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2)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6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县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应急响应的,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县级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向相关乡镇通报,所涉及乡镇要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谁启动、谁终止原则,宣布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1)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应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2)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3)对启动省级和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要指导受灾乡镇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4)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乡镇具体落实。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农村危房改造、避险搬迁、以工代赈、保险理赔、对口帮扶、帮工帮料、政策优惠、自行筹措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1)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乡镇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2)以县人民政府或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名义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市)应急管理厅(局)、省(市)财政厅(局)上报因灾倒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请示。

3县人民政府或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省和市级补助资金后,迅速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分别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下拨到受灾地区,专项用于各地因灾倒房恢复重建。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5)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6)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全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及本级财政部门。

(6)由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3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方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各乡镇上报的灾情,结合灾情评估情况,每年9月中下旬开始组织乡镇调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困难情况,10月底前统计、评估全县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2)县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对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进行核查、汇总和评估,形成受灾群众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评估报告,同是以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名义向省(市)应急管理厅(局)、省(市)财政厅(局)上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资金的请示。

(3)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省、市和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后,应迅速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拨付到受灾地区,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同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备案。

(4)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乡镇申请视情调拨县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7 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1)县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2)县应急部门协调本级财政部门,在积极争取上级救灾资金支持的同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县人民政府应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3)县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按规定程序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年度救灾救助资金不足时,县人民政府通过预算调整调剂方式,切实保障本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工作需要。

(4)县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规范救灾资金的管理发放,加强绩效管理。

7.2物资保障

(1)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紧急采购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救灾物资储备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2)县级救灾物资储备,以衣、被、粮、油等生活物资为重点,保证灾害发生后根据指令能及时将救灾物资运抵灾害现场。地方采购储备的救灾物资所需经费从同级财政预算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中列支。

(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快速运输制度。灾害发生后,交通运输部门应组织协调运力,开辟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的速度运往灾害现场。交通运输部门按有关规定,对运送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受灾群众的车辆免收通行费。

(4)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1)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公用通信网络畅通。在公用通信网络不能覆盖的地方,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2)加强县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在充分利用公用网络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并管理覆盖县、乡、村三级的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实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1)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确保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个人安全防护等设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2)县、乡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3)灾情发生后,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人力资源准备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要根据灾害规律、主要灾种和部门职责,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要经常进行救援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健、林业、消防救援、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4)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6社会动员准备

(1)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2)建立健全社会物资征用国家补偿机制。需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的,应当在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3)建立完善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管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5)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和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1)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气象等各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2)支持和配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3)研究、建立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立体覆盖。加快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宣传培训和演练

(1)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等方面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全国消防日”“全国科普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

(2)积极推进城乡综合减灾活动,推动创建综合减灾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村(社区)建设。

(3)建立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机制。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县、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灾害信息员培训。不定期开展对分管领导、各类专业救灾应急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4)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山洪暴发、地质等灾害疏散演练活动,检验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提高应急准备、组织指挥和响应能力。

8 附则

8.1术语解释

(1)自然灾害: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暴雨、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3)灾害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地震、自然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方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

(1)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在执行过程中确因工作需要修改的,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修改更新。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2)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协调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3)本预案由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9.1 附件1

工作组及职责

一、综合协调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气象局、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与相关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衔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建立应急响应期间工作机制的建立;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汇总上报灾情、救灾措施及工作动态。

二、灾情评估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县生态环境局崇阳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统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统计、收集、汇总、分析、报送重要灾情信息;派出工作组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协助新闻宣传组统一发布灾情、救灾信息;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三、抢险救援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支队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公安干警、民兵预备役人员、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财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四、交通运输组

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力量紧急运输抢险救灾人员、抢险救灾装备设备、生活救灾物资;及时抢修灾区损毁道路,确保主要道路通畅;对重要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确保交通畅通。

五、生活救助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委统战部、县红十字会、县供电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申请、安排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及时调配生活救助物资,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做好受灾人员安置工作;及时调运粮食、食品、救灾种子、农药、药械等物资,保证灾区群众恢复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指导和协助做好灾区保险理赔服务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启动救灾捐赠工作,接收和分配国内外捐赠款物。

六、社会治安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人民武装部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七、卫生防疫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红十字会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迅速组织卫生救援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向灾区紧急调拨必要的医疗器械和药品;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八、通信保障组

由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中国移动崇阳分公司、中国联通崇阳分公司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组织力量及时抢修因灾损毁通信和广播设施设备;协调组织应急指挥专网相关单位和基础电信企业共同做好灾害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协调处理军地间无线电管理和通信联络等相关事宜;打击破坏通信设施设备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融媒体中心等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按照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舆情管控工作。

  1. 灾后重建组

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县教育局、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气象局、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供电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安排灾区恢复重建资金和项目,组织指导制定灾区住房以及其他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方案,指导制定或落实各项恢复重建减免和优惠政策,简化公共基础设施审批流程。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基础设施,尽快恢复供电、供水、供气、交通、通信等。

各有关单位对本部门本系统处在灾区的易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加强监测、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危害。

9.2 附件2

关于《崇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我县现行《崇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崇减灾委发〔20231号,以下简称《预案》)于20231222日由县减灾委印发。预案修订印发后,在规范和指导全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41129日,湖北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印发了新修订的《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4年版)》,我县2023年修订印发的《预案》在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和部分条款内容上与省、市级预案衔接不上。

根据2024年1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和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的要求,需要对2023印发的《预案》进行修订。

二、新版预案与2023版预案主要内容对比

(一)整体结构方面

新版《预案》由总则、组织指挥体系、灾害救助准备、灾情信息管理、应急响应、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保障措施和附则等8部分组成,把2023版《预案》第二部分的“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改为“组织指挥体系”,第三部分“灾害预警响应”改为“灾害救助准备”,总体结构和体制保持不变。

  1. 具体修订内容

1.进一步调整组织指挥体系。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和调整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崇政办发〔2024〕8号)规定,整合设立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作为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再保留县减灾委员会,相应的成员单位进行调整,部分成员单位的名称和职能根据机构改革后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2.进一步调整《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省、市级预案将启动条件的“因灾死亡人口”修改为“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口”,将“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修改为“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使得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条件大大降低。为更好地与省、市级预案保持衔接一致,新版预案修订中,相应对县级救助应急响应启动条件进行调整优化。

3.进一步调整相关政策。如在“过渡期生活救助”章节,过去只规定: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的受灾人员,受灾地方人民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对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并且时间一般为三个月。现在修改为: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如在“物资保障”章节中,新增了“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的规定。这些都是灾害救助政策的重大调整,较大幅度突破了原有的政策,因此,在新版预案修订中,相应对相关内容作了调整。

4进一步细化应急响应工作机制。根据县机构改革后的实际,调整和更新县级层面和有关部门工作机制和任务承担单位,明确具体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县级统筹指导支持。借鉴2023年初相关单位集中会商、联合应对特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经验和做法,将“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组成相应的工作组进入救灾应急状态,展开工作;并根据需要到县应急指挥部参加联合值守,服务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和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应急指挥处置”的内容写进启动二级响应以上的应急响应措施,进一步细化完善各部门、各层级、各阶段的响应措施,增强《预案》的针对性、操作性、科学性。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崇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崇阳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6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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