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通告

索引号 : 011359676/2023-07052 文       号 :

发文机构: 崇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名       称: 崇阳县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通告 发布日期: 2023年02月21日

有效性: 有效

为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鄂建〔20221号)、《咸宁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咸政办函〔202225号)和《市住建局关于做好咸宁市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住房困难基本公共服务人员分配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房源情况,现将县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源概况

本次配租的先租后售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房源共50套。所有房源入住人员由住建部门摸底审核分配;崇发保障性住房置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项目名称、位置、房源套数、平均租金、平均售价等如表。


崇阳县崇发保障性住房置业管理有限公司项目表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房源

套数

平均租金

平均售价

备注

福馨家园

桃溪大道与电力大道交汇处

50

3元/㎡/月

4200元/㎡

本批房源为毛坯房,由承租方自行装修,装修费用自理


二、保障标准

(一)保障对象:在我县连续缴纳6个月社会保险且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以及符合我县人才引进条件的人员,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机关人员中在工作地无房及多孩、三世同堂等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小于30平方米)。

(二)分配原则:同一时间同一批次进行分配时,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为优先保障家庭。

(三)申请条件:在县城区无房或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少于30㎡。

三、配租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申请人承诺书》、《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保障性租赁住房入住联系单》(由工作单位盖章),持户口本、身份证、家庭成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房查证明,向住建部门申请。

(二)申请资料由申请人递交给住建部门,办公地址:崇阳县天城镇崇阳大道211号。

(三)选房家庭需在规定时间内,持有效证件与崇发保障性住房置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金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计收。逾期未签订的,视为主动放弃。

四、相关政策

(一)租金标准:面向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以及在我县连续缴纳6个月社会保险且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的70%租金确定。

(二)租赁满5年后,承租人可购买承租房屋的全部产权,已交的5年租金计入购房款,获得不动产证满5年可转为商品房上市交易。

(三)售价标准:五年后签订房屋出售协议时,按市场评估价9折出售但不低于当时协议售价,若高于当时协议售价,按现时售价执行。

(四)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合同后,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度最高为15000年。

(五)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条件发生变化,不满足承租条件的,应退出承租的房屋。如确需继续承租的,按同地段同品质市场价租赁。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最终解释权由崇阳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附件:1.保障性租赁住房(先租后售)入住联系单及申请人承诺书

2.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信息清单(50套)


崇阳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116日        


附件1

保障性租赁住房(先租后售)入住联系单

申请人姓名

性 别

配偶姓名

性 别

身份证号

配偶身份证号

申请人联系方式

配偶联系方式

申请人工作单位

配偶工作单位

申请人工作地址

配偶工作地址

申请人职业类型

£教育£医疗£环卫£公交£物业£水务£燃气£机关事业单位£其他

申请人及配偶

住房情况

□城区有房(房屋坐落 区,不动产权证号为)(工作地无房)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0m²的多孩、三世同堂家庭。

□无

拟入住

房屋情况

项目

名称

栋号及房间号

申请居住人数

户型

□一居室

□二居室

□三居室

建筑面积(㎡)

申请人

所在

单位意见

经核实,该员工符合申请入住条件。

单位签章:

注:申请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持身份证件、不动产登记证明查询单、就业证明材料(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持编制证明,其他人员持聘用协议、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入住联系单到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中心签订合同(逾期未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按合同约定办理入住。


申请人承诺书

根据《关于做好崇阳县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住房困难基本公共服务人员分配工作的通知》及相关要求,本人对申请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同意接受对本人及配偶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查,承诺提供的全部信息和资料真实、有效,若以隐瞒、虚报、伪造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因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不再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承诺人:       

日期:       

附件2

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信息清单

序号

室号

层次

建筑面积(㎡)

备注

1

A1栋401

4/16

139.07

2

A1栋402

4/16

139.16

3

A1栋403

4/16

118.39

4

A1栋404

4/16

118.89

5

A1栋501

5/16

139.07

6

A1栋502

5/16

139.16

7

A1栋503

5/16

118.39

8

A1栋504

5/16

118.89

9

A1栋601

6/16

139.07

10

A1栋602

6/16

139.16

11

A1栋603

6/16

118.39

12

A1栋604

6/16

118.89

13

A1栋701

7/16

139.07

14

A1栋702

7/16

139.16

15

A1栋703

7/16

118.39

16

A1栋704

7/16

118.89

17

A1栋801

8/16

139.07

18

A1栋802

8/16

139.16

19

A1栋803

8/16

118.39

20

A1栋804

8/16

118.89

21

A1栋901

9/16

139.07

22

A1栋902

9/16

139.16

23

A1栋903

9/16

118.39

24

A1栋904

9/16

118.89

25

A1栋1001

10/16

139.07

26

A1栋1002

10/16

139.16

27

A1栋1003

10/16

118.39

28

A1栋1004

10/16

118.89

29

A1栋1101

11/16

139.07

30

A1栋1102

11/16

139.16

31

A1栋1103

11/16

118.39

32

A1栋1104

11/16

118.89

33

A1栋1202

12/16

139.16

34

A1栋1203

12/16

118.39

35

A1栋1204

12/16

118.89

36

A1栋1302

13/16

139.16

37

A1栋1303

13/16

118.39

38

A1栋1304

13/16

118.89

39

A1栋1401

14/16

139.07

40

A1栋1402

14/16

139.16

41

A1栋1403

14/16

118.39

42

A1栋1404

14/16

118.89

43

A1栋1501

15/16

139.07

44

A1栋1502

15/16

139.16

45

A1栋1503

15/16

118.39

46

A1栋1504

15/16

118.89

47

A1栋1601

16/16

139.07

48

A1栋1602

16/16

139.16

49

A1栋1603

16/16

118.39

50

A1栋1604

16/16

118.89

合计

64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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