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崇阳县一米阳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索引号 : 011359676/2025-12277 文       号 : 崇民许准字〔2025〕3号
发文机构: 崇阳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社团管理
名       称: 民办非企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崇阳县一米阳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 2025年05月14日
有效性: 有效
崇阳县一米阳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2025年5月12日你们向我局提交的关于成立崇阳县一米阳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我局已于2025年5月12日受理。经审查,该申请及相关材料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意成立崇阳县一米阳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并颁发《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有效期自2025年5月12日至2029年5月12日。
崇阳县一米阳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业务主管单位:中共崇阳县委社会工作部;法定代表:刘勇 ;注册资金:叁万元整)。登记后,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政策法规,自觉接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按时参加年检,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为推动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崇阳县民政局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