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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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6年核查处置完成情况公示(第3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15号令)第四十六条等规定,现特申请对崇阳县食百味餐饮店、崇阳县福家楼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崇阳县韵味三碗拌餐饮店餐饮具不合格,崇阳大市场赵瑜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核查处置完成情况予以公示。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3日

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6年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

抽样单号

检验报告编号

食品名称

购进 日期

不合格项目

被抽样单位

生产者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XBJ26421223487238205ZX

J2026308753

圆碗

20260416

大肠菌群

崇阳县食百味餐饮店

/

1.产品控制:2026年3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就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依法对崇阳县食百味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其操作间待使用的餐饮具“勺子”“圆碗”有水渍,也未进行高温消毒。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崇市监责改[2026】09-029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崇市监当罚[2026]09-027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并对当事人当场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同年4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提供使用的餐饮具“圆碗”进行了抽样检验。同年5月12日,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No:J2026308753)《检验报告》1份,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对餐饮具的清洗、消毒、保存环节未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要求。

3.问题整改:首先,组织员工进行了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学习,进行了规范操作技能培训;其次,按规定对消毒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第三,专门固定了一名员工,严格按照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工作,不定期请产品质量检测部门对餐饮具进行检测,保证餐饮具消毒符合国家标准;第四,我店于2026年5月19日将圆碗自行送检,2026年5月25日,湖北易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1份《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

4.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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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2026308937

圆碗

20260417

大肠菌群

崇阳县福家楼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

1.产品控制:2026年3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就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崇阳县天城镇崇阳里9栋1层109铺110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操作间待使用的餐饮具“菜盘”“圆碗”“筷子”有水渍,也未进行高温消毒。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崇市监责改[2026]09-06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崇市监当罚〔2026]09-028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并对当事人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年4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提供使用的餐饮具“圆碗”进行了抽样检验。2026年5月14日,本局收到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对上述“圆碗”抽样检验的编号为No:J2026308937的《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对餐饮具的清洗、消毒、保存环节未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要求。

3.问题整改:首先,组织员工进行了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学习,进行了规范操作技能培训;其次,按规定对消毒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第三,专门固定了一名员工,严格按照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工作,不定期请产品质量检测部门对餐饮具进行检测,保证餐饮具消毒符合国家标准;第四,我店于2026年5月28日将圆碗自行送检,2026年5月29日,湖北易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1份《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

4.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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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2026308013

圆盘

20260413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崇阳县韵味三碗拌餐饮店

/

1.产品控制:2026年3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天城镇大集新城S6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操作间部分待用的餐饮具有水渍,也未进行高温消毒,当事人未按要求对使用的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崇市监责改〔2026〕09-152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年4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提供使用的“圆盘”进行了抽样检验。2026年5月12日,本局收到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对当事人待用的上述“圆盘”进行检验的编号为NO:J2026308013《检验报告》1份,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对餐饮具的清洗、消毒、保存环节未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要求。

3.问题整改:首先,组织员工进行了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学习,进行了规范操作技能培训;其次,按规定对消毒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第三,专门固定了一名员工,严格按照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工作,不定期请产品质量检测部门对餐饮具进行检测,保证餐饮具消毒符合国家标准;第四,我店于2026年5月18日将圆碗自行送检,2026年5月25日,湖北易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1份《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

4.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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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32

山药

20260406

涕灭威

崇阳大市场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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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控制:2026年4月16日,我局依法委托湖北易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会同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山药(采购到店日期:2026年4月6日)进行了抽样检验。2026年5月12日,本局收到湖北易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26年4月16日对当事人上述“山药”出具的编号为:202601032的《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涕灭威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未向供货方查验上述产品合格证明。

3.问题整改:一、加强产品供应商管理,严把供应质量关。二、加强采购验收关,杜绝采购无资质及无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并做好进货台账;三、加强对员工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特别是采购、收货人员法律意识和责任心;四、加强售后服务,及时处理消费者退货退款情况。

4.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