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6年核查处置完成情况公示(第4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15号令)第四十六条等规定,现特申请对崇阳县肖岭乡台山农家超市销售不合格调味品、崇阳县金盛福超市中津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崇阳惠街百巷购物广场(个体工商户)、崇阳县惠街百巷超市崇阳里店销售不合格蔬菜制品的核查处置完成情况予以公示。
抽样单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食品名称 | 购进 日期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 | 生产者 |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
XBJ26421223487241581ZX | J2026313330 | 辣椒王(干辣椒) | 20260510 | 二氧化硫残留量 | 崇阳县肖岭乡台山农家超市 | / | 1.产品控制:2026年5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辣椒王(干辣椒)”(采购日期:2026年4月30日)进行了抽样检验。2026年6月10日,本局收到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对上述“辣椒王(干辣椒)”抽检的编号为NO:J2026313330的《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问题整改:1. 第一时间清理该批次不合格干辣椒及过期食品;2. 解除该供货商合作,更换正规合格货源供应商;3. 严格落实进货索证索票、查验质检报告,完善进货台账;4. 全面排查店内所有干货、香辛料产品,全部合规在售;5. 加强食品安全学习,落实日常自查,严把食品进货关口。现已全部完成整改,不合格产品全部处置完毕,在售货品全部合规达标。 4.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0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
XBJ26421223484235620 | A2260155946123007C | 鳊鱼(淡水鱼) | 20260521 | 恩诺沙星 | 崇阳县金盛福超市中津店 | / | 1.产品控制:2026年5月21日,本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鳊鱼(淡水鱼)”等农产品进行了抽样检验。同年6月24日,本局收到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编号No:A2260155946123007C的《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问题整改: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2.履行法定义务。如: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信息并保存记录内容。 4.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93.12元并处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
XBJ26421223487241581ZX | J2026312343 | 散称干山药片 | 20260510 | 二氧化硫残留量、铅(以Pb计) | 崇阳惠街百巷购物广场(个体工商户) | / | 1.产品控制:2026年5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散称干山药片”进行了抽样检验。2026年6月4日,本局收到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J2026312343的对“散称干山药片”抽检的《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问题整改: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2.履行法定义务。如: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信息并保存记录内容。 4.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4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
XBJ26421223487245777ZX | J2026317231 | 散称干淮山药片 | 20260514 | 二氧化硫残留量 | 崇阳县惠街百巷超市崇阳里店 | / | 1.产品控制:2026年6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散称干淮山药片”进行了抽样检验。2026年6月25日,本局收到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J2026317231的对“散称干淮山药片”抽检的《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问题整改: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2.履行法定义务。如: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信息并保存记录内容。 4.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4.9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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