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6年核查处置完成情况公示(第5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15号令)第四十六条等规定,现特申请对崇阳县么小七餐饮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到位的餐饮具的核查处置完成情况予以公示。
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6年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
抽样单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食品名称 | 购进 日期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 | 生产者 |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
XBJ26421223484238003、XBJ26421223484238002 | A2260541497106001C、A2260541497106002C | 骨碟、杯子 | 20260702 | 大肠菌群 | 崇阳县么小七餐饮店 | / | 1.产品控制:2026年5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操作台摆放待用的“骨碟”“水杯”表面有污渍,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餐饮具消毒记录,当事人不能提供,并表示未对餐饮具进行消毒。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崇市监责改〔2026〕3-12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当场作出崇市监当罚〔2026〕3-53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6年7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待用的“骨碟”“水杯”实施抽样检验。2026年7月21日,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NO:A2260541497106001C、NO:A2260541497106002C的《检验报告》各1份,均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问题整改:1. 第一时间清理该批次不合格干辣椒及过期食品;2. 解除与该供货商的合作,更换为正规合格货源供应商;3. 严格落实进货索证索票、查验质检报告制度,完善进货台账;4. 全面排查店内所有干货、香辛料产品,全部合规在售;5. 加强食品安全学习,落实日常自查,严把食品进货关口。现已全部完成整改,不合格产品全部处置完毕,在售货品全部合规达标。 4.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0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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