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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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6年核查处置完成情况公示(第6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15号令)第四十六条等规定,现特申请对崇阳县天城镇香山农贸市场一楼商铺SP08王进黎、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石城镇农贸市场内刘红星、崇阳县惠街百巷大集超市店(个体工商户)、崇阳县石城红宝购物广场、崇阳县肖岭乡霞隽超市、崇阳县都市派对水果店(个体工商户)、崇阳县天城镇安置街邹淑芳销售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崇阳县育华酒坊生产并销售不合格的米酒;崇阳县王小卤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崇阳县鑫园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天城镇中津路2F号徐明芳使用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的核查处置完成情况予以公示。

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6年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

抽样单号

检验报告编号

食品名称

购进 日期

不合格项目

被抽样单位

生产者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XBJ26421223487251473

J2026322988

鲜活鳊鱼

20260629

恩诺沙星

崇阳县天城镇香山农贸市场一楼商铺SP08王进黎

/

1.产品控制:2026年6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鲜活鳊鱼”(采购日期:2026年6月29日)进行了抽样检验。2026年7月30日,本局收到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对上述“鲜活鳊鱼”抽检检验的编号为NO:J2026322988的《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问题整改: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2.履行法定义务。如: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信息并保存记录内容。

4.行政处罚:已移送公安。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XBJ26421223487252094

J2026323979

鲜活鳊鱼

20260702

恩诺沙星

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石城镇农贸市场内刘红星

/

1.产品控制:2026年7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鲜活鳊鱼”(采购日期:2026年7月2日)进行了抽样检验。2026年7月31日,本局收到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对上述“鲜活鳊鱼”抽检检验的编号为NO:J2026323979的《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问题整改: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2.履行法定义务。如: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信息并保存记录内容。

4.行政处罚:已移送公安。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XBJ26421223487251217

J2026322982

鲜活黄骨鱼

20260629

恩诺沙星

崇阳县惠街百巷大集超市店(个体工商户)

/

1.产品控制:2026年6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鲜活黄骨鱼”(采购日期:2026年6月29日)进行了抽样检验。2026年7月30日,本局收到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对上述“鲜活鳊鱼”抽检检验的编号为NO:J2026322982的《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问题整改: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2.履行法定义务。如: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信息并保存记录内容。

4.行政处罚:已移送公安。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XBJ26421223487252316

J2026323989

小米辣

20260702

镉(以Cd计)

崇阳县石城红宝购物广场

/

1.产品控制:2026年7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小米辣”实施现场抽样检验。同年7月31日,本局收到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J2026323989的《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问题整改: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2.履行法定义务。如: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信息并保存记录内容。

4.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XBJ26421223487251444

J2026322986

米酒

20260305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崇阳县育华酒坊

崇阳县育华酒坊

1.产品控制:2026年6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米酒”(采购日期:2026年6月29日)进行了抽样检验。2026年7月30日,本局收到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对上述“米酒”抽检检验的编号为NO:J2026322986的《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行政处罚:已移送公安。

XBJ26421223487252469、XBJ26421223487252471

J2026324338、J2026324340

龙眼、小红辣椒

20260703

二氧化硫残留量、镉(以Cd计)

崇阳县肖岭乡霞隽超市

小米辣在通城县皮氏蔬菜店购进

1.产品控制:2026年7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超市在售“特级龙眼”“小红辣椒”“山药”进行了抽样检验,2026年7月31日,本局收到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J2026324338、№:J2026324340、№:J2026324341的《检验报告》各1份。其中:编号№:J2026324338的对“特级龙眼”抽检的《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判定不合格;编号№:J2026324340的对“小红辣椒”抽检的《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判定不合格;编号为J2026324341的对“山药”抽检的《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问题整改: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2.履行法定义务。如: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信息并保存记录内容。

4.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四)项的相关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3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XBJ26421223484237791

A2260541497102013C

白芷根

20260516

二氧化硫残留量

崇阳县王小卤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东莞市清溪八號香料行

1.产品控制:2026年6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白芷根”实施现场抽样检验。同年7月30日,本局收到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A2260541497102013C的《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问题整改: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2.履行法定义务。如: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信息并保存记录内容。

4.行政处罚:已移送公安。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XBJ26421223484237894

A2260541497103014C

青辣椒

20260701

铅(以Pb计)

崇阳县鑫园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陈大姐蔬菜批发

1.产品控制:2026年7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操作间待用的“青辣椒”进行了监督抽检。2026年8月5日,本局收到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A2260541497103014C的《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测项目:铅(以Pb计);计量单位:mg/kg;计量标准≤0.1;实测值:0.439;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5009.12-2023(第二法)。

2.原因排查: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问题整改: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2.履行法定义务。如: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信息并保存记录内容。

4.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12月1日起施

行)第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第三次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XBJ26421223487132626、XBJ26421223487132629

202602738、202602741

龙眼、小台芒

20260725

二氧化硫残留量、噻虫胺

崇阳县都市派对水果店(个体工商户)

/

1.产品控制:2026年7月28日,本局委托湖北易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龙眼”、“小台芒”分别进行抽样检验。同年8月11日,本局收到湖北易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龙眼”、“小台芒”进行检验出具的编号为N0:202602738、NO:202602741的《检验报告》各1份,其中编号为N0:202602738的

对“龙眼”检验的《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编号为N0:202602741对“小台芒”检验的《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问题整改: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2.履行法定义务。如: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信息并保存记录内容。

4.行政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XBJ26421223484238015

A2260541497107004C

生姜

20260703

噻虫胺

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天城镇中津路2F号徐明芳

崇阳县北门菜市场内

1.产品控制:2026年7月3日,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使用的“生姜”等农产品进行了抽样检验,并于8月4日出具编号No:A2260541497107004C的《检验报告》显示检验项目:噻虫胺;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2;实测值:0.52;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23200.121-202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问题整改: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2.履行法定义务。如: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信息并保存记录内容。

4.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12月1日起施

行)第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第三次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XBJ26421223487132584、XBJ26421223487132586

202602695、202602697

生姜、四季豆(菜豆)

20260723

噻虫胺

崇阳县天城镇安置街邹淑芳

/

1.产品控制:2026年7月23日,本局委托湖北易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生姜”“四季豆(菜豆)”分别进行抽样检验。同年8月11日,本局收到湖北易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生姜”“四季豆(菜豆)”进行检验出具的编号为No:202602695、No:202602697《检验报告》各1份,其中编号为No:202602695对“生姜”检验的《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编号为No:202602697对“四季豆(菜豆)”检验的《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问题整改: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2.履行法定义务。如: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信息并保存记录内容。

4.行政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