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崇阳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59676/2021-12280 文       号 : 崇应急文〔2021〕14号
发文机构: 崇阳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名       称: 关于印发《崇阳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21日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崇阳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方案》的通知
各非煤矿山企业: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应急管理厅和市应急管理局的有关安排和要求,崇阳县应急管理局制定了《崇阳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崇阳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矿安〔2021〕10号)、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安委办〔2021〕17号)和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咸宁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咸应急发【2021】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近期山东两起金矿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坚决遏制非煤矿山较大以上事故,防范一般事故发生,确保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二、大排查范围
全县所有非煤矿山企业
三、大排查主要内容
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矿安〔2021〕5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21〕3号)和《关于严格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矿安〔2021〕7号)明确的检查重点,所有非煤矿山均应纳入本次大排查范围,突出全环节、重大隐患的排查,排查重点内容如下:
(一)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是否编制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题和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并严格落实。是否健全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是否存在外包施工以包代管、施工单位资质挂靠、安全设施“三同时”不到位、图实不符、图纸造假、超能力生产、无证上岗、设备超期未检、教育培训不到位、执行监察指令走样、照抄照搬不切合企业实际的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及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和演练走形式等问题。
(二)安全专项整治情况
露天矿山。重点排查爆破管理混乱、使用淘汰落后设备工艺、边坡监测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突出检查是否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穿孔作业、铲装作业、采场边坡管理和排土作业是否符合规程和设计要求;运输系统、供配电、排水系统设备运行使用是否正常、维护管理是否到位;与周边生产生活设施安全距离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四、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自改和专项清理(4月中旬至5月底)。
所有非煤矿山(含外包施工单位)在1月份专项检查基础上,结合复工复产和矿山实际,制定企业大排查方案和专项清查方案,对照本次大排查重点内容进行自查自改和清查(检查表见附件1),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按照隐患排查治理“五落实”要求及时整改到位。对存在外包施工的矿山企业要开展外包单位清理。矿山技术力量不足的,应聘请专业技术服务单位或专家帮助自查,外包单位清查报告要报送县应急管理局综合监管股,并录入省厅应急管理综合信息平台(4月26日前完成)。
(二)全覆盖检查和专项清查(6月初至9月底)。县应急管理局将结合年度执法计划、汛期、重要节假日等重要时期对全县所有非煤矿山开展督查检查、部门联合督查等工作。6月10日前完成所有外包施工单位专项清查工作;8月15日前完成所有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以及施工图复核工作;9月15日前对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做到检查全覆盖。
五、有关要求
(一)制定方案抓好落实。各矿山企业要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大排查实施方案,按要求有序推进,并将大排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大举措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中,处理好大排查与日常隐患排查、全面排查和专项清理、矿山自查与监管部门检查的关系,既不能以日常排查代替大排查,也不能依靠监管部门检查来代替自查。要坚持上下联动、全员参与、企业自查、部门督导的原则,实现非煤矿山大排查全盖。
(二)严格督查夯实责任。各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行立改、举一反三、坚决整改。并将突出问题和制定的整改措施及时纳入“两个清单”更新内容。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非煤矿山的执法检查和打非治违工作力度,对发现的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对大排查自查自改不认真、企业自查未发现及隐瞒不报或未整改到位的安全隐患严格依法处罚。
(三)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各矿山企业要将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和国家及省市县各级有关大排查的工作部署作为复工复产和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宣贯至每座矿山的法人、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每周四前将工作情况(附件1-4)报送至县应急管理局综合监管股;6月12日前,报送外包施工单位专项清查情况;9月20日前报送大排查工作总结。
联系人:童志华 15997924890
附件:1.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检查表2.重大隐患明细表
3.企业自查自改情况汇总表
4.非煤矿山企业专项检查档案
附件1 | ||||||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检查表 | ||||||
矿山名称: 检查人: 检查时间: | ||||||
类型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存在的问题 | 整改具体措施 | 整改完成时间 |
通用检查项目 | 外包施工(包括基建或生产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坑探工程,基建、闭库或回采尾矿库) | 是否与外包工程承包单位(含采掘施工单位、爆破作业单位、尾矿库建设、闭库、回采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协议格式是否采用原国家安监总局统一格式 | 是□ 否□ | |||
实行总承包的,外包工程主体工程是否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主体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 是□ 否□ | |||||
实行分项承包的,是否存在分项承包单位将其承揽工程(含爆破作业)再次分包情形 | 是□ 否□ | |||||
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或坑探工程项目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数量是否超过3家,地下生产矿山是否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设备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 是□ 否□ | |||||
承包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取得住建部门颁发的相应矿山工程施工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资质范围是否符合《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第62号令)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 是□ 否□ | |||||
承包单位项目部是否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5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部负责人是否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 是□ 否□ | |||||
承包单位项目部是否配备采矿、地质、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 是□ 否□ | |||||
承包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矿山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取得矿山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矿山安全类、建筑施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 是□ 否□ | |||||
承包单位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是否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 是□ 否□ | |||||
承包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与承包单位或项目部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 是□ 否□ | |||||
承包单位是否每半年对矿山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是否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 是□ 否□ | |||||
外省登记注册的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从事外包作业,是否向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 | 是□ 否□ | |||||
通用检查项目 | 发包单位(业主单位)是否将承包单位项目部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实施统一管理,是否对承包单位实施全过程监督(派人跟班作业) | 是□ 否□ | ||||
发包单位(业主单位)是否每年对承包单位进行一次安全考核 | 是□ 否□ | |||||
安全设施“三同时”及图纸情况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资料是否齐全,安全设施设计是否通过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 是□ 否□ | ||||
矿山实际开采重要参数是否与批准的设计相符,存在变更情形的,原设计单位是否出具变更说明,重大变更是否报审查部门批准同意 | 是□ 否□ | |||||
是否存在越权审批情形(越权审批主要指2016年后,审查批准上级自然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或探矿许可证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尾矿库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情形,市州应急局批准的简易闭库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除外) | 是□ 否□ | |||||
基建矿山施工、监理单位资质是否具备矿山工程资质,资质等级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施工图 | 是□ 否□ | |||||
是否存在未批先建行为,基建工程超过批准工期的是否办理延期手续,是否存在以建代采的问题 | 是□ 否□ | |||||
试运行时间是否超过180天 | 是□ 否□ | |||||
是否存在未取证生产行为 | 是□ 否□ | |||||
图纸及生产能力情况 | 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是否至少一年绘制一次现状图 | 是□ 否□ | ||||
图纸是否和实际相符,是否存在图纸造假行为 | 是□ 否□ | |||||
年度生产计划编制及实际生产情况,是否存在超许可生产能力情况 | 是□ 否□ | |||||
教育培训 | 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资格证是否真实有效(应急管理部网站可查询) | 是□ 否□ | ||||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证件是否过期、是否按规定进行复审 | 是□ 否□ | |||||
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否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等行为(2021年1月1日起,特种作业操作证改为电子证,应急管理部网站可查询真伪) | 是□ 否□ | |||||
新进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时长是否满足要求,培训结束后是否考核合格 | 是□ 否□ | |||||
通用检查项目 | 隐患排查 | 是否制定隐患排查制度 | 是□ 否□ | |||
是否建立隐患排查及闭环整改台账 | 是□ 否□ | |||||
重大隐患是否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资金、责任人、时限等 | 是□ 否□ | |||||
1-3月份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 是□ 否□ | |||||
应急预案及演练 | 是否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 是□ 否□ | ||||
是否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 是□ 否□ | |||||
应急预案是否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 是□ 否□ | |||||
应急预案是否向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 是□ 否□ | |||||
是否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 是□ 否□ | |||||
近三年是否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根据机构变化、风险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 是□ 否□ | |||||
露天矿山 | 爆破管理(矿山不具备自查技术能力的,可聘请爆破专家协助自查) | 是否制定并落实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爆破作业外包的,是否签订外包安全管理协议,明确爆破器材的运输、储存、爆破作业等各环节的安全责任 | 是□ 否□ | |||
爆破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证件是否过期 | 是□ 否□ | |||||
是否建立爆炸物品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 是□ 否□ | |||||
爆破工程是否编制爆破技术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相关设计内容是否符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规范要求 | 是□ 否□ | |||||
露天矿山是否设置可靠的避炮设施,爆破现场警示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
监测监控 | 高陡边坡矿山是否实施人工监测,是否按要求建立边坡在线监测系统, | 是□ 否□ | ||||
露天矿山边坡监测系统设置的预警值是否与设计相符 | 是□ 否□ | |||||
夜间作业的露天矿山作业现场是否有照明装置 | 是□ 否□ | |||||
其他排查项目 | 露天矿山是否使用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是否采用扩壶爆破、“一面墙”的工艺,是否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中深孔凿岩设备是否有稳压装置,是否存在人工装卸矿岩、干式凿岩作业是否安装捕尘设备 | 是□ 否□ | ||||
凹陷式开采的露天矿山是否配备符合设计要求的排水设备 | 是□ 否□ | |||||
露天矿山 | 防范边坡垮塌事故措施情况 | 是否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 | 是□ 否□ | |||
作业前是否对工作面进行检查,清楚危岩和其他危险物体 | 是□ 否□ | |||||
是否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 是□ 否□ | |||||
是否采取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 是□ 否□ | |||||
工作边坡角是否大于设计工作边坡角 | 是□ 否□ | |||||
台阶分层高度是否超过设计高度 | 是□ 否□ | |||||
是否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 | 是□ 否□ | |||||
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 | 是□ 否□ | |||||
边坡是否存在滑移现象 | 是□ 否□ | |||||
是否有在排土场捡拾矿山的情况 | 是□ 否□ |
附件2 | ||||||
重大隐患明细表 | ||||||
填报单位: | 统计截止日期:2021年 月 日 | |||||
序号 | 县市区 | 非煤矿山企业名称 | 重大隐患内容 | 挂牌督办单位 | 整改情况(已整改/正在整改) | 采取的主要防范措施 |
崇阳县 | ||||||
填报人: | 联系电话: | |||||
备注:1.重大隐患应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一〔2017〕8号)进行判定; 2.填报内容应包括企业自查上报、上级企业检查和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所有重大隐患。 |
附件3 | |||||
企业自查情况汇总表 | |||||
填报单位: 统计截止日期:2021年 月 日 | |||||
矿山名称 | 企业自查发现一般隐患数量(项) | 企业自查发现重大隐患数量(项) | 清退外包工程施工队伍数量(个) | ||
填报人: | |||||
备注:填报数据为累计数据 |
附件4 | ||||||
非煤矿山企业专项检查档案 | ||||||
企业名称: 矿山类型: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
序号 | 排查隐患 内容 | 是否重大隐患 | 整改情况(已整改/正在整改) | 采取的主要防范措施(正在整改的填写) | ||
一、企业自查 | ||||||
1 | ||||||
2 | ||||||
二、市县检查 | ||||||
1 | ||||||
2 |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 ||||||
注:1.重大隐患应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进行判定。 | ||||||
2.填报内容包括企业自查上报和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所有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