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崇阳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崇阳县就业帮扶车间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帮扶车间规范化管理,带动更多脱贫劳动力就地就近稳定就业增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印发的《湖北省扶贫车间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扶发〔202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帮扶车间是指,建在乡、村,吸纳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就地就近就业的生产车间或场所。
第三条 坚持认定标准,规范帮扶车间认定管理工作,坚决杜绝将低质低效、带动能力差的就业车间认定为帮扶车间。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四条 认定标准。就业帮扶车间要有固定经营或生产场所;取得合法生产经营手续;原则上吸纳就业人数达10人以上且吸纳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就业达30%以上;鼓励签订6个月(含)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且稳定就业3个月(含)以上;车间运行规范,不从事违法、污染及对人体身心有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制定了健全的安全生产、劳动纪律、车间管理等生产管理制度。
第五条 认定程序。帮扶车间由经营业主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现场察看审核同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农业农村局认定,并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同时对认定合格的报市农业农村局、人社部门备查,并及时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未经认定程序的不得录入。
第六条 公告公示。县农业农村、人社部门要对认定的帮扶车间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并将帮扶车间信息在政府或部门网站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日常管理,建立定期调度机制,县农业农村局要每季度调度一次,乡镇人民政府要每月调度,对就业帮扶车间逐一走访、逐一登记,扎实做好基础工作,确保纸质台账数据与全国防止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数据一致。
第八条 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认定的帮扶车间要及时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同时结合调度帮扶车间数据进行核实修改完善,项目信息不得缺项漏项,不得出现逻辑错误;对经营不善等原因闲置、带动脱贫(含监测对象)就业人数较少或吸纳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比例和数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帮扶车间,要及时取消认定,并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内更新。
第九条 建立服务保障机制。乡镇要明确每个帮扶车间一名帮扶责任人,帮助协调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实际困难问题,帮助梳理政策落实情况,确保问题有效解决、政策及时享受。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条 根据帮扶车间实际情况,人社部门要鼓励支持帮扶车间开展各类培训,提升脱贫劳动力就业技能。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一次性奖补。
第十一条 鼓励帮扶车间与脱贫户签订长期劳务协议,就业工资稳定,取得帮扶实效的,农业农村局可按照《关于开展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的意见》(鄂政扶发〔2018〕12号)的要求,结合实际,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帮扶车间,优先认定为帮扶龙头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切实激发帮扶车间参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帮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十二条 农业农村部门每年要统筹预算部分财政资金,对已经认定的帮扶车间,可申请享受农业农村部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农带农奖补政策。对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帮扶力度持续稳定的帮扶车间可给予适当的资金项目支持。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中共崇阳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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