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2025年版)

索引号 : 011359676/2022-10769 文       号 :

发文机构: 崇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名       称: 崇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2025年版) 发布日期: 2022年04月19日

有效性: 有效

崇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2025年版)
序号公开事项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范围栏目链接
一级事项二级事项
1政策规范性文件文件名称、文号、正文、发布机构、发布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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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主动公开文件本部门印发的除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可以全文公开的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第四条 第(一)款 第4项 文件资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法规、规章、应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应提供准确的分类和搜索功能。如相关文件资料发生修改、废止、失效等情况,应及时公开,并在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全社会http://www.chongyang.gov.cn/xxgk/dfbmptlj/bmxxgkpt/zrzyhghj/zc_19923/qtzdgkwj_32759/
3政策解读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1.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国务院文件公开发布时,应在中国政府网同步发布文件新闻通稿和配套政策解读材料。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出台重要政策,牵头起草部门应将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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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全社会http://www.chongyang.gov.cn/xxgk/dfbmptlj/bmxxgkpt/zrzyhghj/zfxxgkzn_19925/
5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全社会http://www.chongyang.gov.cn/xxgk/xxgkml/jczwgkml/
6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1.集中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制度文件,如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做好规章集中公开并动态更新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函、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问题的解释、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问题的解释、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主体有关问题的解释、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期限有关问题的解释、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有关项目填报问题的解释、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送达问题的解释、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与业务查询事项界限的解释)
2.本区、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第四条 第(十五)款 完善制度规范。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注重将政务公开实践成果上升为制度规范,对不适应形势要求的规定及时予以调整清理。
3.《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内容主要由四部分组成。一是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原则上不包括其他制度文件。三是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共性基础内容为主。四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其中,各行政机关公开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公开本级政府或本系统汇总后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所属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各行政机关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以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内容,但不宜过于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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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政府工作机构
1.机构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信息
2.内设机构职能、负责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第七条 第(七)款 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及调整、变动情况。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0〕17号)》:第一条第(一)款  以权责清单为依托,加强权力配置信息公开。要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梳理本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权力和依法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责,更新完善权责清单并按要求公开。地方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按权限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公开工作职能、机构设置等信息,在此基础上组织编写本级政府行政机关机构职能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全面展现政府机构权力配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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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领导信息
领导姓名、照片、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第四条 第(一)款第3项  负责人信息。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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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统计信息
1.土地资源统计数据
2.城市地价
3.其他涉及自然资源领域的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二十条第四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7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公布 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全国性统计数据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或者由国家统计局授权其派出的调查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已公布的统计数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修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修订后的数据,并就修订依据和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主要统计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抽样调查样本量等信息,对统计数据进行解释说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法定期确定、公布当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切实加强地价管理。凡尚未确定基准地价的市、县,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统一的标准,尽快评估确定;已经确定基准地价的市、县,要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及时更新。要根据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制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基准地价、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并向社会公开。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地方土地等级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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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规划信息
国土空间规划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第一条第(一)款  做好各类规划主动公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主动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等,做好历史规划(计划)的归集整理和主动公开工作,充分展示“一张蓝图绘到底”的接续奋斗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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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许可服务
1.行政许可:公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其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
2.行政检查:公开检查的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执法流程图、办理结果、救济渠道
3.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公开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办理结果
4.行政裁决:公开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办理结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二十条第五项: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2.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四)强化事前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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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许可服务
1.行政许可办理结果
2.重大建设项目审批结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二十条第五项: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全社会http://www.chongyang.gov.cn/xxgk/dfbmptlj/bmxxgkpt/zrzyhghj/fdzdgknr_19927/tjxx_32781/
13权责清单
经清理确定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及权责清单动态调整信息《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六)推进管理公开。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级政府要根据各自的事权和职能,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有序、准确便民的原则,推动执法部门公开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规范行政裁量,促进执法公平公正。推进监管情况公开,重点公开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防疫、食品药品、保障性住房、质量价格、国土资源、社会信用、交通运输、旅游市场、国有企业运营、公共资源交易等监管信息。公开民生资金等分配使用情况,重点围绕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大扶贫对象、扶贫资金分配、扶贫资金使用等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全社会http://zwfw.hubei.gov.cn/webview/bszn/bmsy.html?department=11421223MB18649351
14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信息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4号):第三条第(二)款  加大各类证明事项清理减并力度,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湖北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0号):第三条第(十三)项  加大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公开力度。全省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公开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确保清单之外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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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财政资金财政预决算部门预算:收支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本部门职责等信息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3.《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第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公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一条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6张报表,包括: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③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④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⑤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⑥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开,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4张报表,包括:①政府性基金收入表。②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③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④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第十三条 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2张报表,包括: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应当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
第十四条 地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2张报表,包括:①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表。②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第十五条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公开政府预决算时,应当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七条 地方部门预决算公开的内容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其中: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八条 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3张报表,包括: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5张报表,包括: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第十九条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
第二十条 地方各部门公开预决算的同时,应当一并公开本部门的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部门预决算)
全社会http://www.chongyang.gov.cn/xxgk/dfbmptlj/bmxxgkpt/zrzyhghj/fdzdgknr_19927/czzj_19930/czyjs_32784/
16财政资金财政专项资金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配使用情况、审计、绩效评估等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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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清单、主要非税收入目录清单、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等信息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二十条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2.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价格、财政部门审批收费标准的决定,以公文形式发布。主要内容包括;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收费范围、计费(量)单位和标准、收费频次、执行期限等。
全社会http://zwfw.hubei.gov.cn/webview/zwgk/SFGPListing.html?type=SF
18政府采购
采购意向公开、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单一来源公示、竞争性磋商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全社会http://www.chongyang.gov.cn/xxgk/dfbmptlj/bmxxgkpt/zrzyhghj/fdzdgknr_19927/zfcg_32881/
19公务员招考
1.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2.事业单位岗位、资格条件、拟聘人员名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二十条 第(十四)款   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3.《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7号):第二条第(五)款   规范招聘信息发布工作。招聘公告、补充公告等信息按程序备案后须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招聘平台公开发布,可同时在事业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网站显著位置发布,不得仅通过内部网站、社交媒体或者张贴布告等方式在特定人员范围内发布。招聘公告一经发布,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按原程序发布补充公告,相应延长报名时间。招聘公告发布至报名结束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其中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报名期间应保持报名渠道畅通。拟聘用人员公示在招聘公告相同范围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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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其他主动公开决策预公开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湖北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0号):第一条第(一)款   加强重大决策预公开。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公开重大决策事项目录。在出台重大政策,尤其是部门代起草政府文件时,起草部门要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同步公开决策草案起草说明,明确意见征集期限。公开正式文件时,同步公开政策解读和意见征集情况,包括征集意见的数量、主要内容及采纳情况,相对集中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说明理由。
2.《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9号):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以及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第二条第(五)款   建立意见沟通协商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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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其他主动公开双随机、一公开自然资源领域涉及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及监督检查结果《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结合地方实际公布省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加强与部门权责事项清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等的衔接。全社会http://www.chongyang.gov.cn/xxgk/dfbmptlj/bmxxgkpt/zrzyhghj/fdzdgknr_19927/qtzdgknr_32806/ssjygk_32809/
22其他主动公开建议提案办理1.建议提案办理总体情况
2.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全文
3.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答复全文
4.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动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从2017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在总结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全文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全社会http://www.chongyang.gov.cn/xxgk/dfbmptlj/bmxxgkpt/zrzyhghj/fdzdgknr_19927/qtzdgknr_32806/jytabl_32810/
23政府会议政府会议专题会议及其他会议研究的事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第四条第(一)款   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完善政府网站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发布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决策信息。国务院文件在中国政府网公开发布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在本地区、本部门网站转载,加大宣传力度,抓好国务院文件的贯彻落实。全社会http://www.chongyang.gov.cn/xxgk/dfbmptlj/bmxxgkpt/zrzyhghj/fdzdgknr_19927/qtzdgknr_32806/zfhy_32813/
24互动交流开设宗旨、目的和使用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第四条第(四)款第1项     政府门户网站要搭建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根据工作需要,实现留言评论、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和即时通讯等功能,为听取民意、了解民愿、汇聚民智、回应民声提供平台支撑。部门网站开设互动交流栏目尽量使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互动交流栏目应标明开设宗旨、目的和使用方式等。全社会http://www.chongyang.gov.cn/zmhd/
25意见建议受理反馈情况受理日期、答复日期、答复部门、答复内容、有关统计数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第四条第(四)款第5项    做好意见建议受理反馈情况的公开工作,列清受理日期、答复日期、答复部门、答复内容以及有关统计数据等。开展专项意见建议征集活动,要在网站上公布采用情况以电子邮箱形式接受网民意见建议的,要每日查看邮箱信件,及时办理并公开信件办理情况。全社会http://www.chongyang.gov.cn/zmhd/
26网民纠错留言办理情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第八条第(一)款第1项   安排专人每天及时处理网民纠错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转有关网站主办单位处理,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网民。除反映情况不属实等特殊情况外,所有留言办理情况均要公开。全社会http://www.chongyang.gov.cn/zmhd/
27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区片综合地价区片综合地价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全社会http://www.chongyang.gov.cn/xxgk/xxgkml/zfgg/
28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产业用地相关政策及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七条: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全社会http://www.chongyang.gov.cn/xxgk/xxgkml/zfgg/
29自然资源开发利用
土地供应、合同履行、欠缴土地价款等情况《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4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公布 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对建设用地批准和供应后的开发情况实行全程监管,定期在门户网站上公布土地供应、合同履行、欠缴土地价款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全社会http://www.chongyang.gov.cn/xxgk/dfbmptlj/bmxxgkpt/zrzyhghj/fdzdgknr_19927/ggzypz_32798/tdsyqcr/
30地质勘查与灾害防治管理预警预报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地质灾害随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全社会https://zrzyt.hubei.gov.cn/fbjd/xxgkml/dzzh/#test
31地质勘查与灾害防治管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缩略版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二十条第三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2.《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依据全国地质灾害调查结果,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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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地质勘查与灾害防治管理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包括主要灾害点的分布、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重点防范期、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灾害点的分布;
(二)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
(三)重点防范期;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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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全国国土调查公布国土调查主要数据成果1.《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8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五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土地调查成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四条 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变化情况;
(三)土地条件。
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土地调查成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自上而下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
3.《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6月17日国土资源部第45号令公布 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的公布,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
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国家、省、市、县的顺序依次公布。
土地专项调查成果,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布
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依法规范做好国土调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50号):要依托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场所,提供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湿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等国土调查主要地类(含二级类)统计汇总数据的检索、查阅等服务并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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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地理国情信息年度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工作完成情况《关于全面开展地理国情监测的指导意见》(国测国发〔2017〕8号):及时发布可以公开的地理国情信息,让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充分地了解和使用监测成果,引导鼓励全社会对地理国情信息的开发应用。全社会http://www.chongyang.gov.cn/xxgk/xxgkml/zfgg/
35地理信息地理信息在线服务在线服务数据集,包括地理信息资源目录数据、地理实体数据、地名地址数据、遥感影像数据、三维数据,以及与地理空间位置有关的、可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其他地理信息数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77号):八、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内容主要有:
(一)在线服务数据集,包括地理信息资源目录数据、地理实体数据、地名地址数据、遥感影像数据、三维数据,以及与地理空间位置有关的、可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其他地理信息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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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土地使用权出让
1.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土地使用权出让、结果信息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年度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前款规定的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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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矿业权管理出让公告1.出让人和交易平台的名称、住所;
2.拟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开采标高、拟出让年限、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多目标管理、开发全过程的动态管理要求,以及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
3.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4.投标人或者竞买人需具备的与勘查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等要求;
5.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6.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7.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8.风险提示;
9.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10.违约责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提示;
11.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矿业权转让可参照执行,铀矿等国家规定不宜公开矿种的矿业权出让交易不适用)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矿业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出让公告公示、审批结果信息、项目信息等信息。
2.《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二、公告
(八)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交易平台依据出让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发布出让公告。
(九)交易平台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出让公告:
1.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
2.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3.交易平台网站、交易大厅;
4.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十)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出让人和交易平台的名称、住所;
2.拟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开采标高、拟出让年限、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多目标管理、开发全过程的动态管理要求,以及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
3.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4.投标人或者竞买人需具备的与勘查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等要求;
5.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6.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7.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8.风险提示;
9.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10.违约责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提示;
11.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全社会http://www.chongyang.gov.cn/xxgk/dfbmptlj/bmxxgkpt/zrzyhghj/fdzdgknr_19927/ggzypz_32798/kyqcr_32800/
38矿业权管理出让结果1.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住所;
2.成交时间、地点;
3.中标或者竞得的勘查区块、面积、开采范围的简要情况;
4.矿业权成交价格;
5.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限;
6.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7.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矿业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出让公告公示、审批结果信息、项目信息等信息。
2.《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五、公示
(二十六)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交易成交的,交易平台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应当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住所;
2.成交时间、地点;
3.中标或者竞得的勘查区块、面积、开采范围的简要情况;
4.矿业权成交价格;
5.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限;
6.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7.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全社会http://www.chongyang.gov.cn/xxgk/dfbmptlj/bmxxgkpt/zrzyhghj/fdzdgknr_19927/ggzypz_32798/kyqcr_32800/
39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情况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探索建立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制度,逐步把骗取公共资源等不良行为的信息纳入“黑名单”,相关信息由负责管理的部门分别公开。全社会https://zrzyt.hubei.gov.cn/bsfw/bmcxfw/kyqdjxxcx/
40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自然资源自然状况登记单元内自然资源的坐落、空间范围、自然资源类型、面积、数量、质量等(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内容除外)《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第三十一条: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内容除外。全社会http://www.chongyang.gov.cn/xxgk/xxgkml/zfgg/
4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自然资源权属状况自然资源所有权人,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及行使内容等(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内容除外)《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第三十一条: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内容除外。全社会http://www.chongyang.gov.cn/xxgk/xxgkml/zfgg/
42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自然资源公共管制状况自然资源登记单元附图等(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内容除外)《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第三十一条: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内容除外。全社会http://www.chongyang.gov.cn/xxgk/xxgkml/zfgg/
43耕地保护监管
国家征收土地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次修正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全社会http://www.chongyang.gov.cn/xxgk/xxgkml/ggzypz/ncjttdzs/
44耕地保护监管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全社会http://www.chongyang.gov.cn/xxgk/xxgkml/ggzypz/ncjttdzs/
4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五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全社会http://www.chongyang.gov.cn/xxgk/dfbmptlj/bmxxgkpt/zrzyhghj/zfxxgkndbg_19931/
46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
政府网站监管年度报表(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平台建设、开设专题、新媒体传播、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第八条第(二)款第5项   年报制度。要编制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内容主要包括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和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以及平台建设、开设专题、新媒体传播、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全社会http://www.chongyang.gov.cn/xxgk/dfbmptlj/bmxxgkpt/zrzyhghj/zfxxgkndbg_19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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