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发改局关于白鹭广场、老发改局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正式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59676/2021-35827 文       号 : 崇发改字〔2021〕286号
发文机构: 崇阳县发改局 主题分类: 物价
名       称: 县发改局关于白鹭广场、老发改局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正式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29日
有效性: 有效
崇发改字〔2021〕286号
县发改局关于白鹭广场、老发改局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正式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白鹭广场、老发改局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正式标准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价格条例》、《湖北省定价目录》(鄂发改规〔2021〕1号)、《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6〕151号)规定,经成本调查并报县政府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白鹭广场停车场(天城镇仪表路西侧至中百仓储超市出口处)和老发改局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小型汽车60分钟内免费,停放3小时内3元/次、停放6小时内5元/次、停放12小时内8元/次、停放24小时内11元封顶。对长期租用车位停放的车辆,由承租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事宜。
二、对悬挂公安部门核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停放2个小时内免收停车费;超过2小时停车,可按正常标准八折优惠收取停车费。
三、对摩托车、自行车、三轮车、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等免费。
四、原北门农贸市场停车场同步执行小型汽车停放60分钟内免费,和对悬挂公安部门核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停放2个小时内免收停车费;超过2小时停车,可按正常标准八折优惠收取停车费的政策。其他事项仍然按照(崇发改字〔2021〕211号)文件执行。
五、正式标准从2021年11月1日执行。
崇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