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崇阳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结果反馈
我局于2026年3月25日发布了《崇阳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截至2026年4月27日公告期满,收到的意见建议如下:
县司法局:1.第八条“不具备凉菜加工条件的,禁止使用凉菜”表述笼统。
修改建议:无独立凉菜加工专间、专用冷藏设施、专用工具的,严禁现场加工凉菜;外购凉菜需索取供货商资质、批次检验合格证明并留存备查。
2.第十一条“传染病正在流行期间,禁止举办集体聚餐”表述模糊。
修改建议:县卫健局发布法定传染病局部暴发、流行预警公告后,预警区域内一律暂停举办50人以上农村集体聚餐。
3.第十三条仅规定举办者向村居协管员报备,但未明确提前报备时限。
修改建议:在第十三条增加:除丧葬事宜举办的集体聚餐可临时报备外,其余聚餐举办方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村居食品安全协管员报备。
天城镇人民政府:4.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具体落实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纳入预算,为基层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修改建议:“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具体落实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纳入预算,为基层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经过党组成员的研究讨论,我局对提出的第1、2、3条意见进行了修改。第4条意见未采纳,未采纳的原因已说明。
特此公告。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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