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崇阳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 011359676/2025-11128 文       号 :

发文机构: 湖北崇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主题分类: 其他

名       称: 关于公开征求《崇阳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5年04月27日

有效性: 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崇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解决专业化不足、推进不畅等问题,提升项目建设效率与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代建制”的通知》(鄂政发〔2009〕56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等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县经济开发区起草了《崇阳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cyxjjkfq2024@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经济开发区二楼,邮编:437500。

3、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8日。

附件:崇阳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湖北崇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4月27日     



崇阳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实施,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代建制”的通知》(鄂政发〔2009〕56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单位(委托单位)通过招标或委托政府设立的代建机构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委托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代建制:

(一)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工程;

(二)教科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类工程;

(三)其他非经营性的市政管网(包含但不限于市政给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消防管道、燃气管道)、维修改造等公用事业工程;

(四)不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及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

下列项目不实施“代建制”:

(一)经县政府批准的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及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

(二)水利、交通、铁路、通信、地质环境等专业性较强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政府采购、投资评审、资金使用等监督管理。县住建局、县审计局、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行使对代建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三)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和融资能力;

(四)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

(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有盈利且从未被列入银行征信黑名单和法院执行黑名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承接项目代建业务:

(一)依法被责令停业的;

(二)近3年内承接的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近3年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约等不良记录的;

(四)采取欺骗、伪造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建资格的;

(五)采用贿赂、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

(六)未按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第七条 使用单位(委托单位)主要职责:

(一)选择代建单位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代建合同;

(二)提出项目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使用功能配置,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完成立项审批;

(三)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下同)和施工图设计编报;

(四)明确使用单位(委托单位)的代表及组织,提供符合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项目范围内征地拆迁、进场道路协调、临时水电安装、周边环境协调以及与项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等工作。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规划、土地、消防等有关手续;

(五)监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

(六)监督代建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概算进行建设,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并协助代建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

(七)监督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及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八)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与项目审计结算;

(九)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参与审核工程财务决算,并报有关部门审批;

(十)接收、使用和管理代建项目,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十一)负责项目相关的报批报建和项目全过程协调工作及履行委托代建合同的其他相关约定;

(十二)负责开展项目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闭环系统。

第八条 代建单位主要职责:

(一)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二)编制项目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方案,经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初审后报县财政局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三)依法组织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及设备、材料的采购招标并就招标采购过程中的法律法规问题向行政监管部门咨询,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

(四)根据项目委托代建合同,负责规划、土地、建设、环保、水务、人防、供电、绿化、城管、交管等方面有关手续的办理,协助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完成进场道路、临时水电安装、周边环境协调等工作;

(五)编制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交由使用单位(委托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

(六)按照批复的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和委托代建合同约定,据实向使用单位(委托单位)申请项目建设资金;

(七)组织项目施工,并对项目质量、工期和安全生产负责;

(八)负责项目施工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有关手续的报批;

(九)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中间验收,会同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委托单位)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十)编制工程结算书报使用单位(委托单位)组织审核,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

(十一)整理汇编移交项目有关资料;

(十二)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后,向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及县发改、财政、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代建总结报告;

(十三)履行委托代建合同的其他相关约定。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九条 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提出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以及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与建设标准,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按规定程序完成立项报批。

第十条 项目代建实施方式分为全过程代建和分阶段代建。项目代建工作应包含以下主要事项:

(一)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招投标工作,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的依法确定工作;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等编制管理;

(三)项目的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审查、预算财评等编制管理;

(四)项目前期阶段包括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等所需各项审批事项的办理;

(五)项目建设实施阶段所需的各项审批事项的办理;

(六)项目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等事项的依法招标采购;

(七)项目的工程施工管理;

(八)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和保修维修管理;

(九)项目的工程结算编制及实施管理(含结算审核工作等);

(十)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十一)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和资产的移交。

项目代建分为前期和实施两个阶段,其中(一)至(四)项为前期阶段,(五)至(十一)项为实施阶段。

第十一条 本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50%以上,基础设施类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其他(含园林、绿化)项目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上的,代建服务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必须依法通过招标择优选定具有代建资格的中介组织(具有甲级建设工程监理、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甲级设计资质任意一项)或委托经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机构作为代建单位。

对依法必须招标限额以下(工程类400万元、货物类200万元、服务类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工程类60万元、货物和服务类40万元以下)项目,可以通过委托的方式选择代建单位。

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的,应当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招标手续,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代建单位要建立并完善招标采购管理制度,依法选择适用的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应当依照项目有关审批文件,与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对项目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质量、安全、工期、投资和代建管理费等控制指标等内容,以及各方在项目建设期间的责任、权利与义务进行明确约定。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应当将委托代建合同报送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审计局等行政监管机构。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国家、省、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按照委托代建合同开展前期工作,并根据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批准的项目投资估算实行限额设计。代建单位对于使用单位(委托单位)提出的未经县发改局批准的超规模、超标准建设要求,有权拒绝执行。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依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编制招标文件,依法组织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的招标采购,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提升管理效能,防范化解风险。

第十五条 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变化和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同意,按规定程序申请调整概算。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调整总额一般不能超过原合同约定额的10%。

第十六条 因工程设计变更、由代建单位以外原因引起的涉及施工内容或工程费用变化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材料与设备的调整、工程甩项及其他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由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同意,按规定程序申请变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使用单位(委托单位)与代建单位应建立书面联系沟通机制,解决代建单位在重大事项、资金需求、实施进展、问题协调、意见征询、会议召集等事项上存在困难和问题,避免项目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与代建单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第十七条 代建项目施工单位应根据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竣工文件和技术、经济签证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由代建单位核实并经使用单位(委托单位)确认后,依法依规报行政监管部门审定。

第十八条 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委托代建合同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代建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按县财政部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意见,根据产权归属向项目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协助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对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等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在资产移交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一条 代建项目保修期内,质量缺陷由代建单位负责消除;工程保修期结束后,项目维护由使用单位(委托单位)负责。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的支付由承建单位提出申请,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和代建单位综合考虑建设进度、合同约定等因素进行审核确认后,报县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拨付。

严禁超范围、超进度、超合同支付建设资金。县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要做好代建项目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按项目开设财务账套进行单独核算,确保建设资金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 代建管理费是代建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管理和单位正常经营的费用,是指项目代建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办公场地费用、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技术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和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代建管理费按代建项目投资概算所属档次进行总额控制,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经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建设管理费)扣除土地征收、迁移补偿等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实行差额累进分档计算。

第二十五条 实行全过程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可计取100%的代建管理费;非全程代建的,前期阶段与实施阶段的代建管理费分别按照3:7的比例计取。因调整项目规模、工期的,代建管理费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代建管理费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因项目投资规模的调整以及因人工、物价、税率、汇率、利率等因素的变动而调整,但因政府或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原因导致项目审定投资超过原批复估算投资正负10%以上时,可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及原计费方法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七条 代建管理费应由使用单位按项目进度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在委托代建合同中明确。代建管理费在项目竣工前的支付比例不超过80%,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后再支付实施阶段代建管理费的15%,余额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质量保质期满)支付。

第五章 奖惩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代建管理费的核定和支付应当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结合,与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对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合格、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3个条件的,经使用单位(委托单位)认可后,可以对代建单位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为结余资金的20%~30%,具体的奖励办法在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中约定。奖励资金来源按建设资金构成比例分摊,涉及财政资金使用的,由县政府先统筹再安排;未完成代建任务的,应当扣减代建管理费。县发改、财政、国资等部门配合参与代建单位的考核奖惩工作。

第二十九条 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因管理不善,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或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串通舞弊,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和安全事故的,代建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无条件返工,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代建单位负总责并先予赔偿,后期由代建单位根据责任划分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追偿。

第三十条 经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确认代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可依法解除项目委托代建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委托单位)超越委托代建合同的约定,擅自干预导致项目建设不能按期完工、投资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造成安全事故的,由使用单位(委托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各乡镇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委托代建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1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费计取标准

(单位:万元)

工程总概算

费率(%)

算例

工程总概算

项目建设管理费

1000以下

2

1000

基数×2%

1001-5000

1.5

5000

20+(基数-1000)×1.5%

5001-10000

1.2

10000

80+(基数-5000)×1.2%

10001-50000

1

50000

140+(基数-10000)×1%

50001-100000

0.8

100000

540+(基数-50000)×0.8%

100000以上

0.4

200000

940+(基数-100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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