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年版)

索引号 : 011359676/2025-13034 文       号 :

发文机构: 崇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名       称: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年版) 发布日期: 2025年05月21日

有效性: 有效

序号事项名称行政执法职权类型执法依据承办机构执法范围备注
1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经责令限期履行优待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处罚行政
处罚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88号,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等行为的处罚行政
处罚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88号,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违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伪造残情、伤情、病情骗取医药费等费用或者相关抚恤优待待遇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四)其他弄虚假作假骗取抚恤优待待遇的。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股抚恤优待对象
3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未按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处罚行政
处罚
【行政法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7号,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
(二)在国家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
(三)将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编制截留、挪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五)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六)违法与残疾退役军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七)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安置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
4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行政
处罚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18号,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八条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
5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行政
给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九章第五十三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发给一次性退役金,
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
第五十四条 对退出现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
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行政法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7号,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第一节第二十一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根据其服现役年限发放一次 性退役金。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具体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国家财力情况、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安置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6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行政
给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九章第五十三条  服现役期间平时获得二等功以上荣誉或者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荣誉以及属于烈士子女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第五十四条  军士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行政法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7号,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五条  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和义务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费。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
    2018年8月1日后退出现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安置股安排工作退役士兵
7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行政
给付
【规范性文件】《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股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
81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士兵购(建)房经费行政
给付
【行政法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7号,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八条 分散供养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区、旗)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所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所有,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分散供养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股1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士兵
9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1至4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行政
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88号,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退出现役并移交地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工作主管部门发给。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股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1至4级残疾军人
10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行政
给付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18号,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五条  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
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88号,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基本工资标准,由收到《烈士评定通知书》、《军人因公牺牲通知书》、《军人病故通知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或者津贴低于少尉军官基本工资标准的,按照少尉军官基本工资标准计算。被追授军衔的,按照所追授的军衔等级以及相应待遇级别确定月基本工资标准。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1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行政
给付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18号,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
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88号,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其申请,在审核确认其符合条件当月起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12烈士褒扬金的给付行政
给付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18号,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1.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2012〕83号  六、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垫支。中央财政每年根据上年度烈士评定备案工作的情况,及时审核下达烈士褒扬金。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股烈士遗属
1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的给付行政
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88号,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六十一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军士的抚恤优待,按照本条例有关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
14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行政
给付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18号,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条  烈士遗属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应当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88号,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继续发放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15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行政
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88号,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继续发放12个月的其原享受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股退出现役的病故残疾军人遗属
16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补助金的给付行政
给付
【规范性文件】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五、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地方的资金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2、《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00号)二、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的原8023部队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三、对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比照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进行体检,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政策待遇。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股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17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行政
给付
【规范性文件】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中“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2、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中“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股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18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行政
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88号,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其中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股残疾军人
19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行政
给付
【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下一个月起,由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给,从下一年起由迁入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股残疾军人
20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给付行政
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88号,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的义务兵家
庭优待金制度,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同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优待。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股义务兵
21军队离退休干部去世后6个月工资给付行政
给付
【规范性文件】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和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4]政干字第286号规定,军队离退休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给其遗属继续发6个月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前离退休费。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军队离退休干部遗属
22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行政
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88号,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基本工资标准,由收到《烈士评定通知书》、《军人因公牺牲通知书》、《军人病故通知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或者津贴低于少尉军官基本工资标准的,按照少尉军官基本工资标准计算。被追授军衔的,按照所追授的军衔等级以及相应待遇级别确定月基本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服现役期间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军人被评定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勋章或者国家荣誉称号的,增发40%;
(二)获得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单独或者联合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三)立一等战功) 获得一级表彰或者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
授权的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四)立二等战功一等功或者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的,增发 25%;
(五)立三等战功或者二等功的,增发15%;(六)立四等战功或者三等功的,增发5%。
军人死亡后被追授功勋荣誉表彰的,比照前款规定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服现役期间多次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股现役军人遗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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