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阳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59676/2020-15592 文       号 : 崇政办函〔2020〕29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崇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阳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1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年10月10日
崇政办函〔2020〕29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阳县乡村
医生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崇阳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崇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9日
崇阳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织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保障乡村医生待遇,确保广大农村居民身体健康,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90号)、《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乡村医生待遇的通知》(咸政办函〔2016〕6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通知》(鄂卫通〔2020〕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补助对象
具备乡村医生资格,实际在岗工作的乡村医生(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二、补助办法
对在岗乡村医生,且以个人身份缴纳城镇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按1500元/年/人的标准给予补助;对此方案出台前已经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在岗村医,从此文件实施开始,按1500元/年/人给予补助。
三、工作流程
对在岗乡村医生购买城镇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凭社保缴费单向所在卫生院(所)申请,由卫生院(所)审核、统计报卫健局,经卫健局审核公示合格后向财政局申请资金拨至乡镇卫生院(所),由卫生院(所)负责发放。
四、说明事项
(一)对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退休后不再享受到龄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
(二)对男未满45岁、女未满40岁的乡村医生必须购买城镇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否则到退休年龄后不享受任何补助。
对于男满45岁、女满40岁以后的乡村医生,遵照自愿的原则(知情同意)购买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补助,不购买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补助,退休后享受到龄离岗补助。
(三)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延长缴费5年后,实际缴费满10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四)本方案出台后,中途离岗或转岗的村医不予补助。
(五)本方案自发文之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