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确保政策有效衔接,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9号)相关规定和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民营经济促进法涉及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要求,县人民政府在历次文件清理基础上,对2020年以来由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清理结果见附件)。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经本通知宣布失效、已经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文件失效、废止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直接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拟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实施的,由起草部门在该文件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制定机关提出,由制定机关重新公布实施,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及时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协调性。
附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崇阳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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