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3年社会救助标准的政策解读
来 源 : 崇阳县民政局 解读单位: 崇阳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3年04月19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名 称: 关于调整2023年社会救助标准的政策解读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一、出台背景
从2014年开始,我县开始执行社会救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2023年3月,咸宁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调整2023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咸政办发〔2023〕7号),根据此文件精神,起草了我县《关于调整2023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二、认定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乡低保等边缘家庭。
三、保障标准及核定办法
(一)城市低保保障标准:680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590元/人/月
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量化调整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函〔2020〕94号)《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17〕3号)文件要求,我县城市低保标准按照不低于我县上一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调整;农村低保标准按照不低于我县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40%。
(三)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自理能力完好对象1360元/人/月(含生活费890元,护理费470元);半失能对象1460元/人/月(含生活费890元,护理费570元);全失能对象2683元/人/月(含生活费890元,护理费1793元)
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我县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
(四)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自理能力完好对象1076元/人/月(含生活费776元,护理费300元);半失能对象1176元/人/月(含生活费776元,护理费400元);全失能对象2569元/人/月(含生活费776元,护理费1793元)。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我县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分三档设置,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保持一致;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按照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增加照料护理标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的照料护理标准在扣减基本生活标准的基础上增加至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33%。
同时对供养城乡特困人员的机构,统一执行当地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五)孤儿养育标准
全市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统一调整为1500元/人/月,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养育标准统一调整为2400元/人/月。
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不低于当地城镇特困救助供养对象救助供养标准;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1.6倍。
(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按照当地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2倍确定。
(联系电话:0715-3395635)
崇阳县民政局
2023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