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来 源 : 崇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单位: 崇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17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名 称: 《崇阳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范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购房群众的合法权益。县住建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崇阳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修订稿)》,并已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通过合法性审查。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细化落实《崇阳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修订)》,结合实际,增强预售资金监管的针对性、可操作性,经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在《崇阳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基础上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优化调整:
1.原文:第六条 县人民银行、咸宁银保监分局崇阳监管组、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各商业银行、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协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修改:第六条 县住建局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崇阳监管支局根据商业银行资信状况、经营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网络技术条件等因素,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崇阳监管支局、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各商业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协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2.原文:第八条(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按照选定合作银行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与县住建局、监管银行三方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账号、监管的项目范围、监管额度、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交存和使用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一个监管账户只能对应一至两个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名称为“公司名称+预售项目+楼栋号”。
修改:第八条(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按照一个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选定合作银行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与县住建局、监管银行三方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账号、监管的项目范围、监管额度、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交存和使用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原则上不得变更,但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监管银行或监管账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原监管银行达成一致意见,提出书面申请,经县住建局同意。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变更前,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资金要全部存入原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变更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原监管银行须将原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结余资金转入新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同时在销售现场公示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变更情况。变更期间,暂停办理预售资金拨付手续。
3.原文:第十一条(四)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开发企业可以向经办机构提交退房退款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该拟退还的预售资金的监管。经办机构经核实后通知合作银行解除该部分预售资金的监管。
相关有权国家机关依法对监管账户进行冻结或者扣划的,合作银行有义务证明监管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应及时书面告知经办机构。
修改:第十一条(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需退还已交纳购房款,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余额超过留存比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退还相应款项至购房人;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余额低于留存比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
(五)针对人民法院保全、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法〔2022〕12号)规定执行。
4.原文:第十八条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单位:崇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时间:202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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