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2025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粮食市场秩序,强化粮食流通领域监管,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种粮农民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年度粮食领域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规范、高效的行政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类粮食流通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粮食经营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全县粮食收购、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切实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保障区域粮食安全。
二、检查对象
1. 全县范围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加工、运输等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粮食经营者。
2. 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包括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及最低收购价粮的存储企业。
三、检查事项
1、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的行政检查。
检查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2、对粮油仓储管理的行政检查
检查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9年第5号令)第五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3、对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政检查
检查依据:《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在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地区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细化落实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淘汰、更新及保护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备案的,由备案管辖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警告或者罚款。粮油仓储单位因自身原因导致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发生重大损失、损坏,应当中止其政策性粮油储存任务。
四、检查内容
(一)粮食收购资格检查
1. 核查粮食收购者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是否存在无证收购或超范围收购行为。
2. 检查收购者的收购资格条件是否持续符合要求,包括仓储设施、检验设备、专业人员等方面。
(二)粮食质量安全检查
1. 粮食收购环节:检查收购企业是否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是否按规定对收购粮食进行质量检验,是否建立粮食收购质量档案,是否存在压级压价、以次充好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2. 粮食储存环节:检查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定期对库存粮食进行质量检测,储粮设施是否符合安全储粮要求,是否存在粮食霉变、虫害等质量安全隐患,熏蒸药剂使用和管理是否规范。
3. 粮食销售和加工环节:检查销售和加工企业是否销售或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成品粮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掺杂使假、以假充真等违法行为。
(三)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
1. 检查粮食经营者是否按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台账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是否按要求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
2. 核查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拒报等违法行为。
(四)政策性粮食管理情况检查
1. 对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检查其是否严格执行政策性粮食管理的相关规定,包括入库质量验收、库存管理、轮换销售等环节。
2. 核查政策性粮食数量是否真实、账实相符,是否存在擅自动用、套取差价、虚报损耗等违规行为。
(五)安全生产检查
1. 检查粮食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应急演练。
2. 排查粮食仓储设施、加工设备、消防设施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粮食烘干、熏蒸等作业环节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规程。
四、检查方式
1. 日常巡查: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将全县划分若干监管区域,执法人员定期对责任区域内的粮食经营者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2. 专项检查: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和粮食市场特点,组织开展粮食收购专项检查、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政策性粮食专项检查等专项行动,集中力量解决突出问题。
3. 联合执法:加强与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形成监管合力,提高执法效能。
4.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确保执法检查的公平、公正、公开。
崇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8月21日
长者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