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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阳县人社局2025年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来源:崇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5-08-15

序号

事项名称

行政执法职权类型

                 执法依据

承办机构

执法范围

备注

1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规】《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2010年5月27日通过)

第七章,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规范职业中介机构行为,引导其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促进就业的作用。

【规章】《湖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人才服务网络,发展公益性人才服务业务。  第十四条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人才中介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受理人才中介服务违法行为举报、申诉的制度,及时查处人才中介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政策法规股

全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

对劳务派遣机构的检查

行政检查

【法规】《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2001年5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发展多种类型职业介绍机构,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服务。

政策法规股

全县企业


3

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经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政策法规股

全县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4

社会保险参保稽核

行政检查

【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2003年第16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社保中心

全县企业


5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行政检查

【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2003年第16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  

社保股

全县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