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实施方案

来源:湖北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26-02-13 字体:【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的意见》(环执法〔2025〕34号)有关要求,改进和优化我省机动车环境监管,深入推进移动源大气污染治理,有效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助力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机动车合规达标排放监管。

1.试行货车差异化定期排放检验制度。

对接生态环境部,获取总质量3.5吨以上柴油货车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相关排放数据,建立完善总质量3.5吨以上柴油货车免于当期上线排放检验流程。

对于在年度检验周期内车载终端运行传输正常且稳定达标的,可以免于本检验周期上线排放检验。

生态环境部门将免检车辆信息推送至公安交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依据车辆安检结果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对于经依法查实违法排放且被行政处罚的车辆,停止执行上述政策。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

2.加强柴油货车检查。

将柴油货车抽查纳入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计划,加大重点区域、重点时段抽查力度。

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依托现有货运通道超限超载检测站点、重要交通卡口等开展常态化路检路查;对重点用车单位、运输公司、物流园区等车辆开展检查。

重点检查不正常使用污染控制装置、不正常添加尿素、不正常运行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擅自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擅自篡改OBD、冒黑烟等“三不两改一黑”问题。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

3.强化问题车辆管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车辆,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指导并督促其及时维修治理,逾期未改正或屡查屡犯的,列入重点管理清单。

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生态环境部门将车辆环境违法行为告知相关用车单位,督促其加强车辆管理。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4.强化重点用车单位管理。

各地要建立完善重点用车单位管理机制,动态更新重点用车单位清单,采取培训、帮扶等多种方式,落实重点用车单位的主体责任。

督促指导重点用车单位对所属车辆开展自查自纠,排查整治OBD、污染控制装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5.实施高排放车辆筛查溯源管理。

加强对遥感监测、黑烟抓拍等设备应用,定期筛查柴油货车违法排放问题线索。针对筛查发现的排放异常偏高车辆,提醒通知车辆所有人及时维修治理。

对于逾期未维修治理的,在年度排放定期检验中作为重点核查对象,并溯源车辆相关运输公司(或个人)、相关排放检验机构。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

6.强化重点用车单位门禁管理。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门禁系统管理,重点用车单位应建设门禁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通过科技手段严格管控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和环境问题车辆通行行为,督促问题车辆维修治理。

各地要定期对门禁系统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梳理,发现运行不正常、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的,以及存在环境问题的柴油货车,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督促整改落实;对于门禁管理问题突出的绩效企业,按规定实施降级管理。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二)严格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管理。

7.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准入管理。

按照国家安排部署,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准入管理,统一采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程序。

完善机动车排放检验人员技术能力、设备性能指标和软件防篡改等要求,明确资质认定技术评审环节环保专家现场审查要求。对已取得资质检验机构的符合性开展核查。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生态环境厅)

8.加强检验机构监管执法。

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纳入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计划。充分运用远程监控、大数据筛查分析等手段,开展精准执法,依法查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情节严重的,依据《湖北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鄂环发〔2025〕7号),严格落实检验机构退出机制。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

9.加强检验机构日常管理。

各地要定期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保检测能力验证及比对,指导机构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检验活动,对于符合检测条件的车辆全面采用工况法检测。

鼓励地方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管理制度。检验机构除柴油车用不透光烟度计外的排气分析仪应通过配置独立机柜、增设隔离间等方式进行物理隔离并封闭,检验设备实施“明管明线”管理,不得连接与检验无关的物品或接入不相关软件、插件等,设备存放区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10.推动机动车检验软件统一。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研究开发全省统一的机动车检验软件,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数据采集,统一排放检验预警规则和信息反馈机制,强化检验机构事中监管。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11.严格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I/M制度)。

全面构建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闭环管理制度,有效推进超标排放车辆维护修理,减少污染物排放。

2025年底前,各地I/M数据闭环率不低于95%。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强化机动车排放源头管理。

12.加强新车环保达标监管。

督促指导机动车生产企业完善OBD防刷写和防篡改、污染控制装置破坏或拆除报警提示等功能。各部门依据职责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达标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加强对本地生产货车环保达标监管,抽查核验车辆的OBD、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随车清单等,抽测部分车型排放情况,基本实现系族全覆盖。

依法查处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OBD功能、尾气排放不达标、不依法公开环保信息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相关情况报送上级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督促生产(进口)企业及时实施环保召回。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13.支持老旧机动车报废更新。

落实《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5〕8号)《2025年湖北省汽车报废更新和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鄂商务发〔2025〕4号)《湖北省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鄂交函〔2025〕45号)要求,加快推动符合条件的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老旧营运货车、燃油乘用车报废更新。

积极争取资金支持,加快推动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及新能源更新。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

(四)强化部门数据共享和协同联动。

14.强化部门数据共享。

落实《湖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鄂政发〔2018〕59号)《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数据交换规范》(交通运输部 生态环境部公告第100号)等要求,共享机动车基础信息、检验与维护、监管处罚等数据信息。

优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平台功能,实现排放检验结果和关键过程数据互联互通互认。

基于检验数据共享,生态环境、公安交管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核查机制,对未上传或虚假上传排放检验报告至生态环境、公安交管部门监管平台的机构,作为重点核查对象并依法进行查处。

进一步完善机动车检验与维护数据联网,保障数据及时稳定传输。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15.加强多部门协同联动。

建立健全部门执法联动、案件移交、源头追溯等工作机制。加强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跨区域合作和行刑衔接,健全刑事案件联合挂牌督办和制发典型案例等制度,完善证据转换等双向衔接机制。

加强案件延伸调查,对生产、销售、使用作弊器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对破坏、篡改OBD或污染控制装置的,依法追究相关方责任。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强化监管执法保障。

16.提升监管能力水平。

加强移动源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将移动源监管执法纳入年度培训计划,采取理论培训、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培养一批监管执法骨干。

生态环境执法机构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指导标准(2024年版)》要求,科学配置移动源检测专业设备。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17.优化监管执法方式。

进一步完善省、市(州)移动源综合管控平台功能,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手段,精准识别弄虚作假、超标排放等违法问题,溯源超标车辆相关生产企业、检验机构以及维修机构。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三、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和跨部门沟通协调,省直各相关部门明确一名处级干部作为联络员,负责日常沟通协调和定期调度等工作。强化督促指导,省级适时组织联合执法组对重大、跨区域案件开展提级查办、联合督办,督促各地落实问题整改。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举措,深入推进机动车环境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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