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
资助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小学、初中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资助对象及标准
(一) 在校寄宿学生:主要包括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学生、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供养学生,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经残联部门认定的困难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子女,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小学生1250元/年,初中生1500元/年,特殊教育学生1500元/年,按学年评定,分学期发放。
(二) 不在校寄宿学生:主要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小学生625元/年,初中生750元/年,特殊教育学生1500元/年,按学年评定,分学期发放。
特别说明:
若无特殊情况(近期内家庭发生重大损失、重大疾病、重大变故或意外伤害)的“三类四有”人员(直系亲属为领导干部、财政供养人员或村干部;直系亲属有价值10万元以上消费型小汽车、有2套及以上的商品房、有7500元以上的家庭月收入、有民营公司或股份)子女,不得享受学生资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