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义务教育资助政策

来源:崇阳县学生资助中心 发布日期:2025-04-14 字体:【

义务教育

资助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小学、初中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资助对象及标准

(一) 在校寄宿学生主要包括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学生、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供养学生,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经残联部门认定的困难残疾学生困难残疾人子女,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小学1250/年,初1500元/年特殊教育学生1500/年,按学年评定,分学期发放。

(二) 不在校寄宿学生主要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小学625/年,初中750/年特殊教育学生1500/年,按学年评定,分学期发放。

特别说明:

若无特殊情况(近期内家庭发生重大损失、重大疾病、重大变故或意外伤害)的“三类四有”人员(直系亲属为领导干部、财政供养人员或村干部;直系亲属有价值10万元以上消费型小汽车、有2套及以上的商品房、有7500元以上的家庭月收入、有民营公司或股份)子女,不得享受学生资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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