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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肖岭乡财政衔接资金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肖岭乡财政衔接资金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更好管好用好财政衔接资金形成的项目资产,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支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52号)和省市县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衔接资金资产管理基本原则
(一)尊重民意,保障权益。完善民主议事机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群众对财政衔接资金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真正让农民群众成为财政衔接资金资产管理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我乡实际情况,根据财政衔接资金资产的资金来源、资产类型、受益范围等,由县政府统筹、行业部门和乡、村具体落实,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元化的管理模式。
(三)科学运营,安全有效。根据财政衔接资金资产类型,采取差异化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完善登记备案、运营维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管理等,建立管护台账,提高财政衔接资金资产经营管理水平,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公益性资产高效运转、资产效益持续发挥。
(四)公开透明,强化监管。坚持公告公示制度,将财政衔接资金资产清查清算、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情况,通过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分级公告公示,定期将年度财政衔接资金资产运管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提高资产运营管理透明度,确保财政衔接资金资产管理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强化对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财政衔接资金资产及收益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管理范围及程序
第三条财政衔接资金资产管理范围。凡是2016-2020年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涉农整合资金、行业扶贫资金、社会扶贫资金、地方债券用于支持脱贫攻坚的资金等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含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和2021年以来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衔接资金都纳入管理范围。原易地扶贫搬迁形成的资产,依据有关政策进行管理。对2016年以前形成的财政衔接资金资产,尽可能追溯资产状态,厘清权属关系,做好资产登记,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纳入财政衔接资金资产管理。
第四条划分资产类型。财政衔接资金资产主要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经营性资产主要是指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和资产收益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包括农林种养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等固定资产,以及财政衔接资金(扶贫资金)直接投入村集体经济、新型经营主体等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等。公益性资产主要是指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包括农村小型水利及安全饮水设施(非经营性)、电力、道路交通(通村组路、产业路)、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到户类资产主要是指支持脱贫户(原贫困户)发展生产所购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五条界定资产权属。按照财政衔接资金资产项目的资金构成和组织实施单位确定财政衔接资金资产权属。各级组织实施的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于村集体;到户类财政衔接资金资产原则上归属于个人。易地扶贫搬迁形成资产的权属鉴定,依据国家和省市发改、资源规划部门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和管理。法律法规、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财政衔接资金资产产权归属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对跨村实施的项目,能量化到村的将权属量化到村集体,无法量化到村或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乡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登记资产信息。在确定权属的基础上,对已形成的财政衔接资金资产应纳尽纳,分级分类、逐一登记造册,明确每项财政衔接资金资产的身份信息。易地扶贫搬迁形成资产的信息登记,依据国家和省市发改、资源规划部门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规定进行。财政衔接资金资产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监管主体等信息。乡、村两级建立资产台账,完整反映财政衔接资金资产的增减变化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2020年度以后新建衔接资金项目资产必须全部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系统,同时要录入“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平台”。所有衔接资金项目必须在次年的6月底完成资产移交、确权登记、国网录入等工作。跨村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乡负责登记入账,产权、收益均按股份明确到相关村。
第三章资金管理、收益分配、管护措施
第七条资产运行(营)管护。按照“谁受益、谁管理” 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财政衔接资金资产管护主体,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鼓励各村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
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三农服务岗)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脱贫家庭劳动力参与财政衔接资金资产管护。重点加强对经营性扶贫资产管理,规范入股分红方式,尽量将股权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资产,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及股权的退出和处置方式等,确保财政衔接资金资产保值增值。坚决纠正产业扶贫简单“一股了之、一分了之”,专业性较强的财政衔接资金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进行管护。
建立以经营收入、乡村自筹和群众投工投劳为主,行业投入和社会捐助为辅,财政适当补助的投入机制。村级经营性、公益性资产的管护费用,优先从村级资产经营性收入中列支。乡、村可通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运营收入、村集体经济收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群众投工投劳等方式,多渠道多方式筹措管护资金。
产权归属国有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产权归属村集体所有的,要全部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产权归属到户的,由个人自行管理,村集体加强监督指导。不得私自利用国有、集体财政衔接资金资产以抵押、担保等方式进行融资。
第八条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按照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衔接有效推进乡村振兴的原则,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要体现精准性和差异化,分配到相应产权人。资产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的,要制定好收益分配方案,优先保障脱贫户增收脱贫,鼓励向丧失劳动能力或弱劳动能的脱贫人口、脱贫残疾户倾斜,鼓励支持村集体在收益二次分配时重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公益性岗位,吸纳脱贫户就近就地就业获得收入,公示无异议,报乡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兑付。对衔接资金(含原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固化给村集体,收益权由村集体依据相关文件精神规定的比例分配。法律法规、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财政衔接资金资产收益分配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财政衔接资金资产处置。产权所有者和乡人民政府应根据财政衔接资金资产运营状况,定期对资产运行情况进行清查,并对上年度资产收益进行清算。财政衔接资金资产确需处置报废的(或因自然灾害损毁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报批报备等相关手续。资产清查清算、评估和处置结果必须在乡、村公开栏予以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跨村资产需要处置报废的,必须报乡和相关部门审核。处置收入原则上归资产原产权单位所有,原产权单位确定不再继续使用的,应在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程序另行安排。
第十条经营性资产形成的债权管理。村级经营性资产形成的各种应收未收的经营性收入的债权,村集体要强化管理,及时组织清算回收,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要加强对债权的管理,防止新的不良债权发生,对恶意造成集体新的不良债权发生而无法收回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村级债权的核销,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核销。
第四章责任分工
第十一条加强财政衔接资金资产责任分工。
(一)乡人民政府是本区域内财政衔接资金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财政衔接资金资产后续管理、资产登记、收益分配、效益发挥、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二)村“两委”负责本村财政衔接资金资产的管护工作,坚持“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省市行业部门对于财政衔接资金资产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省市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崇阳县肖岭乡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