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2020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
索引号 : 011359676/2020-08571 文       号 : 无
发文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2020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 2020年06月24日
有效性: 有效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2020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
二、人员构成
三、年度主要工作任务
四、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2020年部门预算编制情况及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二、部门预算收入情况说明
三、部门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四、“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其他公开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二、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三、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说明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说明
五、政府购买服务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五部分 2020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地方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县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负责调查处理全县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全县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和生态环境监察,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配合上级开展各项环保专项行动工作。
3、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4、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大气、水、土壤、噪声等环境管理制度及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措施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5、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编制全县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6、负责全县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核安全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7、负责减排和生态环境准入监督管理。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授权、委托,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组织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8、负责崇阳县、通城县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国家、省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发布全县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9、负责辖区内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落实辖区内承担的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10、配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对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责。协助落实中央和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
11、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12、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13、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1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15、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县生态安全。
(二)内设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内设办公室、综合股、自然生态股、污染防治股,下设崇阳县环境监察大队、崇阳县环境监测站、崇阳县青山水库主流域环境管理站。
二、人员情况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核定行政编制11人,实有人数17人,退休1人,其他人员1人,工勤编制0人;崇阳县环境监察大队核定事业编制10人,实有人数18人,退休7人;崇阳县环境监测站核定事业编制8人,实有人数13人,退休4人,其他人员2人;崇阳县青山水库主流域环境管理站核定事业编制2人,实有人数3人。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含3个二级单位)现有在职人数51人,离休人员0人,退休人员12人,其他人员3人。
三、年度主要工作任务
工作目标:2020年,全县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较2015年分别下降5%、5%和8%以上,县城区域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不高于35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0%以上;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较2015年分别下降10%、10%以上,全县地表水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县域内无劣V类水体。(以市定下达目标为准)
1.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进一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推进能源清洁利用,有序开展煤改气、煤改电;实施工业企业提标改造,全面完成县城区域内“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加强扬尘精细化管理,实施城市裸露土地绿化全覆盖工程,县城区域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率达到80%以上,桔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强化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推动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重点开展大气污染源超标排放、恶臭扰民等问题专项整治;及时分析研判污染源,“一点一策”落实应急管控措施。
2.实施水域污染清除行动,深入开展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力争将我县目前的30个排污口减至10个以内;深化工业污染防治,全面实施工业污染源达标行动计划;切实加强国控考核的洪下跨界断面和市控考核的5个地表水断面环境监管,确保断面水质稳定达标;强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全面完成“千吨万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全面推进“百吨千人”村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试点,巩固提升农村“厕所革命”成果。
3.开展农用地环境分类管理,完成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编制农用地分类清单;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探索实行土壤防治联动监管机制;加强污染源监管,动态更新全县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开展重金属企业全口径排查,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贮存、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或方案,积极向上申报专项治理资金。
4.全面取缔打击非法采砂,开展县域内采砂场整合和“三无船舶”清理,将河道水域岸线“清四乱”整治重点由河库向农村小微水体延伸,实现全覆盖;建立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做好船港之间、港城之间污染物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加强全县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综合执法检查,重点督促全县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完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措施及污染治理措施。
5.加快乡镇污水处理收集管网配套建设,实现乡镇生活污水收集、治理全覆盖。加强乡镇污水处理厂运维监管,全面完成达标验收;积极向省、市争取资金支持,全面完成我县22个(省级8个、县级14个)美丽乡村示范村农村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推进我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6.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固体废物资源再生利用产业;规范乡镇垃圾中转站运维和渗滤液处理,强化城镇垃圾、工业固废违法违规向农村转移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持续推进城乡垃圾分类工作,加快静脉产业园建设。
7.加大非法排污企业整治力度,建立完善工业园区企业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体系;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的联动,建立协调、通畅、高效的执法联动协作机制;严格落实企业排污许可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移送拘留等手段的运用。
8.主动跟踪服务县域重点项目建设,不断提升环评审批及服务质量。加快天城工业园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成果的落地应用,全面实施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全面落实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全面完成污染源普查验收、档案整理归档和数据入库工作,运用好普查成果。
9.配合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估优化和勘界定标,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制度。组织开展我县2020年自然保护地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督促相关部门整改处理涉自然保护地违法违规问题。
10.扎实做好中央、省级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销号工作。推进天城城区污水收集管网及雨污分流改造,完成非煤矿山治理复绿,完成崇阳县垃圾填埋场“三同时”验收工作,确保按期交账,并主动向社会公开;全面迎接中央第二轮生态环保督察和省、市环保督察“回头看”,并做好对接和服务工作。做好省定点帮扶暨驻点执法交办问题整改,确保交办问题立行立改,即改即销。
11.加强与省生态环境厅的汇报沟通,争取省厅将我县纳入2020年创建名单并向生态环境部推荐,争创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继续开展省级生态乡镇(村)创建,力争2020年再完成2个乡镇、10个行政村的省级生态乡镇(村)创建;开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主题实践及“5·22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六·五环境日、低碳日等宣传教育活动,推进辖区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我县生态文明创建信息,营造全民共建共享的浓厚氛围。
12.积极开展规划编制前期调查研究,科学设置“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目标与指标,积极谋划“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重点任务,全面推进“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落地实施。
13.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继续抓好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强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不断提升综合执法能力。深入开展生态环境普法教育,配合开展执法监督,主动推进依法行政。
14.妥善处理“12345”涉环境投诉问题,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建立完善全县生态环境领域风险源信息库。防范化解涉环保项目“邻避”风险,完善突发网络舆情应急预案,做到快速报告、精准研判、及时发声,牢牢把握主动权。
15.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和地下水水质监测;做好入河排污口、水功能区等环境监测及评价;加强重点污染源执法监测,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强化应急监测能力建设,突出相关人员技术培训,持续提高监测数据质量。
四、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崇阳县分局部门预算单位由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本级、崇阳县青山水库主流域环境管理站、崇阳县环境监测站、崇阳县环境监察大队二级机构预算汇总构成。
第二部分 2020年部门预算编制情况及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本预算反映部门年度总体收支预算情况。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2020年收入、支出预算总计987.76万元,与上年相比收、支预算总计各增加104.52万元,增长11.83%。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增加等因素。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2020年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支出0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0万元,增长0%。主要原因是本部门无此项支出。
二、部门预算收入情况说明
本预算反映部门年度总体收入预算情况。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本年收入预算合计987.7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457.87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或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529.89万元;上年结转资金484.59万元。
三、部门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本预算反映部门年度总体支出预算情况。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本年支出预算合计987.7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38.94万元、项目支出148.32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支出0万元、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
四、“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本预算反映部门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本年“三公”经费预算支出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三公”经费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13万元,占“三公”经费的50%;公务接待费支出13万元,占“三公”经费的50%。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预算支出0万元,比上年预算增加(减少)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预算支出13万元。其中:
(1)公务用车购置预算支出0万元,与上年度持平。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支出13万元,与上年度持平。
3.公务接待费预算支出13万元,与上年度持平。
第三部分 其他公开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20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计11.8万元。机关运行经费具体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二、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本预算反映部门年度政府采购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2020年度政府采购支出预算总额38.19万元,其中:集中采购支出26.79万元、分散采购支出11.4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9年12月31日,部门房屋面积共有4687.1平方米;共有车辆8辆,其中:保留公务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8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
四、预算目标设置情况说明
2020年本部门共3个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财政性资金合计58.47万元。
五、政府购买服务情况说明
根据现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2020年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合计7万元,购买的服务内容主要有:2020年崇阳县县域水环境质量委托第三方服务。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县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专项补助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等以外的上级财政部门交办任务相应安排的资金。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和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会议费、差旅费等)。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按照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六)公务用车:指单位用于履行公务的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七)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五部分 2020年部门预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