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全域公交县建设管理办法

索引号 : 011359676/2023-35559 文       号 : 鄂交发〔2023〕112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名       称: 湖北省全域公交县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2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3年11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提升城乡客运公共服务均等化、一体化水平,规范推进全域公交县建设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邮政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推动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2173),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全域公交县建设申请、组织实施、检查核查等工作。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全域公交县是指:在县域范围内公共交通运输企业使用公交车辆为农村地区群众提供公交客运服务,服务范围覆盖到所有乡镇(覆盖率达到100%)、主要建制村Ⅰ类县建制村覆盖率达到90%以上、Ⅱ类县建制村覆盖率达到80),其他建制村通过客运班线或约租客运覆盖的县(市、区)。Ⅰ类县、Ⅱ类县名录原则上以省委公布的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对象为准。

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公共交通营运资质,实行公车公营,实行政府定价,开展农村地区公交客运服务。其公交客运服务模式为参照城市公交模式,统一规划线路、统一调度管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运输价格,车辆运营实现远程动态全程监测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 全域公交县建设以县(市、区)为实施主体,组织实施期限不超过2年;经申请并经省交通运输厅同意,最多可延续1年建设期。“十三五”期已向社会公开实现全域公交的地区不再纳入建设范围。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全域公交县建设有关政策的制定,组织开展全域公交县建设,对全域公交县建设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复核等工作。

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做好全域公交县建设相关工作。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指导、督促所属各县(市、区)开展全域公交县建设工作。

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全域公交县建设工作。

第二章  申请流程

第六条 申请全域公交县建设的县(市、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设政策可落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台支持全域公交县建设相关政策文件,包括整合经营主体、出台惠民票价、明确长效保障发展等政策;县级财政支持资金来源明确,投入稳定,保障有力。

(二)实施方案可操作。实施方案目标任务清晰、时间节点明确、措施有力、推进平稳、可操作性强,预期可完成建设目标任务。

(三)实施效果可预期。建设工作产生的社会和经济效益逐步显现,群众对全域公交县建设满意高,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明显提升。

第七条 全域公交县建设工作于每年4月启动,程序如下:

(一)县级申请。县级交通运输局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提交全域公交县建设申请表(附件1)和根据建设实施方案编制要求(见附件2)编制的实施方案,于每年4月底报市州交通运输局初审。

(二)市州推荐。市州交通运输局提出初审意见,将推荐全域公交县建设名单及相关材料,于每年5月底前报省交通运输厅。(三)省级确定。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对各市州交通运输局上报的各县(市、区)建设申请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年度全域公交县建设名单,经厅党组审定并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无异议后,批复建设实施方案。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全域公交建设县应当按照批复的建设实施方案推进工作。

第九条 全域公交建设县所在交通运输局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加强组织协调,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参与、责任分工明确的协同工作机制,定期研究推进建设工作,确保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条 全域公交建设县所在交通运输局应当每年总结建设实施情况,并形成全域公交县建设工作年度报告(参照附件4经市州交通运输局审核后,于次年3月前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一条 建设期间,如有重大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建设工作暂停或重大调整,县级交通运输局应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州交通运输局和省交通运输厅书面报告。

第四章  检查与复核

第十二条 县级交通运输局对照本办法的《湖北省全域公交县检查评分细则》(附件3),经自评估,确认已完成全域公交县建设方案确定各项目标任务,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可申请验收。

第十三条 全域公交县建设复核验收工作基本程序如下:

(一)县级申请。县级交通运输局对照《湖北省全域公交县检查评分细则》则和建设实施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自查评估,形成自评报告(参照附件4),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自评报告、验收申请报告(见附件5及相关资料报市州交通运输局。

(二)市州审核。市州交通运输局应通过材料审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建设县提交的自评报告、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于具备验收条件的建设县,市州交通运输局将推荐意见连同以上资料一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对于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建设县不予上报。

(三)省级复核。省交通运输厅成立全域公交县建设验收组,通过资料审查、实地复核等方式,组织开展验收工作。综合审查得分90分以上,即为通过。通过名单于每年11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未通过验收的建设县,由省交通运输厅反馈未通过原因,提出整改要求,并给予1年的延续建设期。延续建设期内,经县交通运输局自评估,认为达到复核验收条件的,可申请复核验收,参照首次验收程序逐级提交。

第十五条 对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核验收、延续建设期结束后复核验收仍不合格或发现弄虚作假的建设县,由省交通运输厅公布取消其建设资格。

第五章  动态评议

第十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对全域公交县建设情况开展动态评议,评议时间自建设验收通过的次年起,每2年评议一次。

第十七条 全域公交县应当对每个动态评议期全域公交运营情况进行总结,形成自评报告(参照附件4),并于动态评议期末年的4月底前,报送市州交通运输局审核通过后,由市州交通输局再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同步抄送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自评报告应当列明动态评议期各年度全域公交发展情况。

第十八条 省交通运输厅通过组织开展专家集中评议、现场调研核查等形式,形成结论。

第十九条 动态评议合格的全域公交县,省交通运输厅发布保留公示。不合格的,给予3个月整改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省交通运输厅公示取消全域公交县建设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在建设过程中,县(市)级交通运输局要积极争取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建立完善全域公交县长效建设机制,落实相应扶持政策和项目、标准。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辖区县(市、区)建设,将建设经验在辖区其他县(市、区)推广。

第二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每年建设实际,从农村客运补贴资金中统筹部分资金,对验收通过的全域公交县一次性给予1500万元资金建设补助。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全域公交县(市、区)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鄂交发〔2021140号)、原《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全域公交县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交发〔202265号)即日废止。

相关文件:《湖北省全域公交县建设管理办法》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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