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速推动惠企利民政策落实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59676/2023-27302 文       号 : 无
发文机构: 崇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       称: 关于加速推动惠企利民政策落实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年09月15日
有效性: 有效
各乡镇人社中心:
现将2023年省市县惠企利民政策梳理清单印发给各乡镇,在10月份乡村振兴省考前,重点落实与企业和脱贫人口、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有关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社保补贴、一次性就业补贴、就业创业培训等政策。各乡镇人社中心争取乡镇政府支持,加快采集有关数据,填报政策申报表,并于9月25日前送县就业局审核发放。(业务指导:沈华义、余兵)
附件:
崇阳县惠企利民政策清单
一、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一)对象:招用毕业年度或高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脱贫人口、退役1年以内退役军人的企业。
(二)标准:
1.吸纳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符合规定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有条件的地方,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符合规定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3.吸纳脱贫人口符合规定的,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
4.吸纳退役军人符合规定的,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奖补。
(三)政策依据:《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
(四)申报资料:
1.企业花名册(原件1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4.高校毕业生需要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
5.退役军人需提供退伍证(复印件1份);
6.《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原件1份);
7.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花名册(原件1份);
8.脱贫户需提供国网身份证明(图片复印件)。
二、社保补贴
(一)企业社保补贴
1.对象:(1)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2)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2.标准:按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
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其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1年,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3.申报资料:
(1)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证明或毕业证复印件;
(3)企业与符合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4)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1.标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调整为2400元/年,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与单位招用(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期限分别计算。
2.申报资料:申请表、身份证、户口簿(崇阳籍)、社保卡账号复印件、缴费凭证原件、灵活就业协议(盖章)。
3.政策依据:《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政发〔2017〕102号)、《关于调整全县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标准的通知》。
三、支持职业技能培训
(一)申报对象:对有培训需求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开展免费就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其中脱贫人口参加培训,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鼓励企业为职工开展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新型学徒制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
(二)政策依据:《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政发〔2017〕102号)。
四、外出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
(一)申报对象: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且2021、2022年未申报享受交通补助的,通过县乡村动员、组织离开崇阳外出务工的脱贫家庭和监测户劳动力。2020年已申报享受交通补助的脱贫劳动力,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外出务工的仍可申报。
(二)申报对象年龄:男16-60岁,女:16-55岁,超龄人员不得申报。
(三)申报对象身份:申报对象外出时的身份必须与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一致,以2023年6月30日国网脱贫人口信息表为准。财政供养人员、在校学生、非脱贫人口及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包括扶贫专岗)均不得申报;边缘户、监测户申报需标注清楚且在国网中可查询到。
(四)政策依据:《关于做好2023年脱贫人口外出务工交通补助申报的函》。
五、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一)申报对象: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二)政策依据:《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政发〔2017〕102号)
六、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对象: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二)条件:在省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
(三)标准: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学年起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对返乡创业人员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可给予大学生自主创业人员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就业困难自主创业人员发放2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属于返乡创业的,按规定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
(四)政策依据:《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政发〔2017〕102号)。
(五)申报资料:
1.《湖北省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1份);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4.毕业证书或学生证(复印件1份,申请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时提供);
5.外出(返乡)证明和带动就业证明(原件各1份,申请返乡创业一次性创业补贴时提供);
6.本人社保卡;
7.《就业创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就业创业证》第2、5、6、7页复印件)。
七、创业担保贷款
(一)对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中的个人,应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我县依法自主或合伙创业(含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开办公司)的城乡劳动者,具体包括: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刑满释放人员;
5.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毕业生);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7.返乡创业农民工;
8.网络商户;
9.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二)对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中的小微企业,在我县范围内自主创业且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应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 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取消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要求。
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合伙创业或小微企业执行。
(三)额度:个人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政策依据:《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金规〔2018〕5号)。
八、一次性扩岗补助
(一)对象:招用2023届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参保企业。
(二)标准:每招用1人补助1000元。
(三)政策依据:《省人社厅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3〕25号)。
九、实习见习补贴
(一)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
1.对象:在崇阳县企业实习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
2.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的标准给予实习实训补贴。
(二)见习补贴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三)政策依据:《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政发〔2017〕102号)。
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一)发放流程:大力开展援企稳岗“护航行动”,推动稳岗返还全面实行“免申即享”,通过后台数据比对向符合条件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资金。减少资金发放中间环节,推广“社银直连”的精准发放模式,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对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在补足失业保险费后,要及时发放稳岗返还资金。从事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的企业不适用“免申即享”模式。
(二)发放标准:对于裁员率标准,可按照2022年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以下的小微企业按20%发放。对于返还比例中小微企业可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大型企业按不超过30%。
(三)政策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惠企利民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