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各科室,直属营业部、各县(市、区)办事处:
《咸宁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4年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扩大)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年12月2日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房贷款权益,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咸宁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的管理,包括合作协议签订至期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换为现房抵押权登记期间的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不能交付使用的,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起至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前的期房。
第四条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各办事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贷款合作项目的准入和管理。
第五条 咸宁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各办事处负责管理。
第二章 项目合作条件
第六条贷款合作条件及所需资料:
(一)贷款合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无重大负面信息,企业信用良好,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被追偿、借贷交易不良、欠税、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等);
(二)贷款合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担保能力,负责为购买住房的借款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办妥抵押权登记且公积金中心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证明权利或事项为抵押权)之日止;
(三)贷款合作的项目已取得住建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建设资金落实,施工正常,无有关工期、质量、权属等方面的纠纷;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拟申请贷款购房人的贷款基本条件、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进行评估,协助公积金中心共同做好贷款风险控制工作;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为其在职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六)申请合作所需资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楼盘合作申请表;
3.楼盘合作承诺函;
4.商品房价格一房一价表。
第三章 项目合作程序
第七条 贷款项目合作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合作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公积金中心提交贷款项目合作申请所需资料;
(二)业务受理。公积金中心业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核并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勘察人员应不少于2人,现场勘察应留存照片资料),查验《楼盘合作承诺函》中所列相关证件作出勘察和调查意见;
(三)签订协议。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领导审定后,贷款合作项目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
第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合作项目的审批。
第四章 项目日常管理
第九条 贷款合作项目管理期限自公积金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至该项目所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办妥了所购住房的抵押权登记之日止。
第十条 贷款合作的项目实施动态跟踪管理。公积金中心定期对合作项目进行回访检查,建立资料台账,重点关注合作项目的工程进度及办证情况,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是否出现异常、施工进度有无正常、是否存在未及时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抵押权登记等情况。一旦发现异常可以及时终止合作。
第十一条 已签订合作协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新增贷款合作楼栋,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楼盘合作申请表》《商品房价格一房一价表》,经公积金中心调查人员现场勘察后作出调查意见,提交业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直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
第十二条 新增贷款合作楼栋所需资料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办理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结时限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贷款合作协议期限为参年。协议到期后,如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需要续期的,由该企业提出协议续期申请,经审核无违约行为的,合作期限可最长延续两年。
第十四条 根据住建部门的相关要求,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划入售房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且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指定银行账户一致。若开发项目符合住建部门出具的预售资金账户解除监管证明,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变更收款账户,经公积金中心业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直接变更收款账户。
第十五条公积金中心业务部门应加强项目合作后的日常管理,督促开发企业履行合作协议,在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抵押权
登记期间,如借款人连续3个月未正常还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程序代偿逾期贷款本息;如借款人连续6个月未正常还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程序全部代偿剩余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配合公积金中心、贷款受托银行对合作项目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反馈合作项目的施工状况、工程进度、权证办理等情况,并配合做好期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现房抵押权登记等工作。
第十七条 合作协议期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申请续期的,双方业务合作终止。
第五章 项目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或终止业务合作,停止发放合作项目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保留继续追索权:
(一)存在媒体负面报道、合作项目工程停工、业主维权、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经营出现异常、重大诉讼纠纷,经核查属实的;
(二)虚高房价,少收、不收购房首付款,变相提高贷款申请额度的;
(三)与购房人串通虚假交易骗提骗贷的;
(四)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因造成商品房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造成购房人主张解除借款合同的;
(五)合作项目已经出现停建、缓建等明显烂尾迹象的;
(六)存在限制、阻扰、拒绝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的情况,经提醒拒不整改的;
(七)在可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督促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抵押权登记手续的;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合作项目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发生逾期,拒不履行连带保证还款责任的;
(九)贷款合作项目在销售时另外设置抵押权,且存在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的;
(十)其他可能导致贷款风险的情形。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问题整改完毕且贷款风险消除后,可重新申请恢复业务合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五年。